■2007年3月21日,頒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令禁止販賣人體器官。
■2011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人體器官販賣確定為犯罪。
■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全面停止使用司法途徑來源器官,公民自願捐獻成為器官移植唯一合法來源。
資料來源:綜合網上資料
■2007年3月21日,頒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令禁止販賣人體器官。
■2011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人體器官販賣確定為犯罪。
■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全面停止使用司法途徑來源器官,公民自願捐獻成為器官移植唯一合法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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