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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張國鈞何君堯倡設辱警罪

2017-05-06
■梁美芬、張國鈞及何君堯建議加設《侮辱執法人員罪》。文森 攝■梁美芬、張國鈞及何君堯建議加設《侮辱執法人員罪》。文森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自違法「佔中」開始,社會有更強烈聲音建議政府設立「辱警罪」。三名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張國鈞及何君堯,昨日公佈以私人草案方式建議在《公安條例》下加設《侮辱執法人員罪》,罰則為罰款以至監禁,現時正就草案字眼徵詢律政司。

可判監 冀保障執法人員

梁美芬建議,任何人蓄意對執法人員在執法時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的言語、進行滋擾性或辱罵性的行為,或展出滋擾性或辱罵性的標語均屬違法,初犯者罰款2,000元,重犯者則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除了罰款外,何君堯更建議初犯者判監1年、最高判監3年。

梁美芬補充指,草案希望做到平衡,既不限於只涵蓋警務人員,也不會擴大至包含所有公職人員,建議條例下的執法人員有5種類型,包含警方、廉政公署、懲教署、入境處及海關。她又指,若執法人員沒有披露身份,屬「不知者不罪」,有關人士將不算干犯罪行。

何君堯認為,草案已平衡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指現時條例如「阻差辦公」不能保護只在當值、而非辦案的警員,因此認為需要立法。至於侮辱性及滋擾性的定義,何君堯認為粗口是明顯觸犯,「黑警」則屬灰色地帶,但要視乎言論的動機。張國鈞則表示,是次草案是「拋磚引玉」,歡迎各界就條例,包括定義及罰則進行討論。

梁美芬承認成功立法的機會很難,但指感覺政府較兩年之前態度開放很多,又說自違法「佔中」後社會對設立「辱警罪」聲音更大,自己辦事處收到超過4萬名市民簽名,需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實際回應市民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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