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樂士:「雙學」案原審過度寬鬆 恐成壞先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3年前分別衝擊立法會及政總東翼前地的16人,包括「雙學三丑」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被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最後上訴庭改判他們即時入獄。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Grenville Cross)昨日表示,翻看兩案的原審裁判庭和上訴庭的判詞,可見原判16人社會服務令及緩刑明顯出錯、過度寬鬆,因此律政司提出覆核別無他選,否則會成為壞先例,令法律偏離正軌。他又不認同上訴庭的判決是偏離原審裁判庭「事實裁定」的「重審」。
有電視台昨日播出江樂士的訪問。作為回歸後首位、也是任期最長的刑事檢控專員,他表示,閱覽過兩案的原審裁判庭和上訴庭的判詞後,認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提出刑期覆核是唯一選擇。
案情嚴重 參與者眾 有預謀
他認為,兩案是同類案件較嚴重的一種,是有預謀而非即興的,參與人數眾多,入侵一個限制區域,導致有人受傷,案件明顯需要覆核,「原審判刑明顯出錯,過度寬容,因此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別無他選,一定要申請刑期覆核,正如我所說,若他沒這樣做,案件或成為其他案件的先例,或令法律偏離正軌。」
「這不是重審」 勝訴要過兩關
反對派聲稱上訴庭認為事發時有出現暴力,是偏離原審裁判庭的「事實裁定」,有如「變相重審」。江樂士對此並不認同:「這不是重審,若控方指控原審出錯,沒有就重要因素給予適當比重,上訴庭可以審視案中證據來決定是否屬實。」
他強調,刑期覆核並非控方單方面想做即可,由申請至勝訴要通過法庭兩關。
有外媒引消息稱,在「雙學三丑」的案件中,有檢控人員建議不覆核刑期,惟袁國強推翻他們的建議。
江樂士認為內部有分歧是正常的,況且《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授予律政司司長覆核權力,「這是他的決定,他不能迴避這職責,他須負上最終責任,所以在這宗案件,由他作最後決定絕不意外,即使意見分歧是否屬實也好。」
翻看「雙學三丑」案件的上訴庭判詞,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列出原審裁判官犯了5點原則錯誤:完全沒有考慮判刑須具阻嚇的判刑元素,一面地給予3人個人情況、犯案動機等因素不相稱的比重;認為案件不涉及嚴重的暴力行為,卻忽略這是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暴力衝突的風險很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3人導致保安員受傷,卻忽略3人事前一定可以合理預計到會有人受傷;認為3人只為了進入他們認為有代表性的「公民廣場」,卻忽略當時政總前地關閉,他們沒有絕對權利一定要入內,卻執意強行非法進入,又鼓勵或煽動他人強行非法進入;錯誤給予3人「有悔意」這點過分比重,因他們所謂的「悔意」是表面的,比重不應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