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覆核判決正本清源 豈容「迫害論」生安「政治犯」
特區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反對派全都衝擊過。3年前,他們用的是肢體暴力,先衝擊立法會,反對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再以「重奪公民廣場」為名,衝擊政總東翼前地,最後策動違法「佔領」行動。3年後,兩案共16名被告原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在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後被法院改判即時入獄。社會看來是合理、正本清源的判決,反對派卻不停炮轟,不少言論更衝擊司法機關甚至法官本身。
反對派以政治掛帥的伎倆,於是次對判決及司法機關的攻擊表露無遺。香港文匯報將此分門別類,配以司法機關及法律界的反駁及理據,為讀者剖析當中謬誤。■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庭佳
由衝擊立法會的社民連黃浩銘、「香港眾志」林朗彥等13人被改判入獄開始,「政治犯」、「良心犯」等稱呼已出現在反對派寫手李怡及練乙錚的筆下,到了「雙學三丑」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也入獄後,兩組名詞變得鋪天蓋地,反對派更以此發起遊行,連旺角暴亂的參與者也稱為「良心犯」,要聲援他們云云。
在「雙學三丑」的案件中,判詞強調3人非因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判刑外,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也指,3人面對明確及無可否認的控方證據仍拒絕認罪,至今仍然拒絕承認犯錯,更稱行動是為了關心社會問題、對政治熱誠及理想而作出,「強稱他們有悔意的說法全無說服力。他們關心社會問題、對政治熱情和有理想,和他們要守法兩者是完全沒有衝突的。」
特首林鄭月娥強調,兩案共16人涉及的都是違法行為,聲稱他們「被政治迫害」或是「政治犯」的說法是完全不正確。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也指:「我不覺得他們是『政治犯』,因為法庭判決是符合香港的法治原則。至於是否『良心犯』?我覺得這就難以評判,因為他們並不是代表香港的大部分人。」
譚允芝批「政治犯」說法過激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譚允芝也批評反對派說法過激,指「政治犯」通常是因意見與執政者相左,明明無罪卻被蒙上不相干的罪名,但黃、羅、周等人事前已知道他們作出的是違法行為。
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就批評反對派輸打贏要:「之前他們被判社會服務令,又不見你們說是『政治犯』,現在判監你們就說是『政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