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及游蕙禎被裁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8月被終院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終極敗訴。立法會秘書處也已向梁游發信,要求他們在9月12日前退還合共近186萬元的薪津。不過,梁游聲言不會還錢,似乎無懼此舉將會遭法庭頒令破產。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律師向香港文匯報表示,兩人若無法償還有關款項,破產的機會極高。
根據破產法例,梁游被頒令破產後,原則上要用扣除生活開支後的一切金錢來還錢給債權人(如立法會),但謝偉俊指出,就表面情況而言,如果梁游過去至今一直租住兩三萬元左右的住所,那麼獲破產官接受為「合理生活開支」的機會頗大。另外還有其他衣食家用,所以梁游每月可能要先扣下三四萬元作為個人開支。
根據他們聲稱沒有工作的情況,這一二百萬元公帑在破產令頒發後的4年內能追回的機會難以樂觀。
謝偉俊並表示,任何破產人在過去最多5年內所作的資產轉移,都有可能被追查要求交代。怪不得梁游破產前,寧願日日豪住豪使,反正不花光耗盡也會被政府追回。
謝偉俊進一步解釋,坊間多認為破產4年後又是一條好漢,但其實有部分債項是4年後仍要償還的,尤其是政府款項,例如違例罰款一類,而立法會薪津屬於哪一種性質,仍有待釐清。按法例,任何人在未向債權人全額還錢下獲解除破產,5年內不得參選立法會或區議會。換言之,梁游4年破產期內不能選議員,其後若未清還債務,多加5年,有可能共9年不得參選。 ■香港文匯報記者 張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