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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胡亂或狂亂駕駛」罪

2017-09-22

英國青年阿利斯頓騎單車撞死一名女子,當局起訴的根據是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案》中的「胡亂或狂亂駕駛」罪(wanton or furious driving)。這項罪名原本是為了阻嚇馬車駕駛者,但由於1988年的《道路交通法案》只規管涉及機動車的罪行,因此當發生涉及單車的致命或嚴重受傷交通意外時,當局便唯有引用胡亂或狂亂駕駛這條百多年前的古老法例。

不過與針對汽車司機的罪行相比,胡亂或狂亂駕駛罪的罰則輕得多,最高刑罰只是入獄兩年及/或無上限罰款。除了阿利斯頓案外,過往亦曾有多名騎單車人士因為撞死人,被判胡亂或狂亂駕駛罪成。 ■英國廣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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