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藐視法庭通常是指作出干擾司法的藐視行為,包括在庭內或庭外作出擾亂訴訟程序的行為。庭外行為如阻礙傳送法庭令狀或不接受或更改法庭令狀,而清場禁制令亦屬於法庭令狀。
刑事藐視法庭定罪旨在維護司法公正,使司法工作不受外界影響,而不論民事或刑事藐視法庭罪,均沒有法定的最高刑罰或罰款定額。
「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因「佔旺」清場未離開,2017年3月30日在高院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被判囚3個月,而一些傳統的藐視案件,過往亦有判罰可供參考,諸如沒有依從傳召令到庭,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向裁判官或司法人員作侮辱或恐嚇性舉動,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個月;侮辱法官或作出阻礙訴訟程序行為,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或罰款5,000元。
另外,曾有陪審員在高院刑事案件審訊中途沒有現身,因而被控以藐視法庭罪,被判即時入獄3星期。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