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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並不矛盾

2017-10-20

姚志勝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執行會長 太平紳士

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強調牢牢掌握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中央對香港、澳門全面管治權,引起香港社會的熱烈討論。必須強調的是,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區的高度自治並不矛盾,而是相輔相成。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派生於中央的主權和全面管治權,兩者是「源與流」的授權關係。然而,香港有人將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對立起來,並以高度自治來否定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導致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踐面臨「跑偏」、「走樣」、「變形」的問題。正因為如此,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強調,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確保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有關中央全面管治權的提法,最早出現在2014年國務院發表的「一國兩制」白皮書。白皮書明確指出香港「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有「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中央擁有香港「全面管治權」,當中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特首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中央人民政府擁有任命特首和主要官員、依法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向特首發出指令的權力等。這是回歸以來,中央首次有系統地論述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

全面管治權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

香港有評論指中央強調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將會損害原有的高度自治權。這種說法經不起法理和事實的推敲。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內容。在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中央對香港特區擁有全面管治權的基礎上,基本法規定了一部分權力由中央政權機構直接行使,一部分權力由全國人大授予香港特區按基本法規定行使,這部分權力亦即人們常說的高度自治權。

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中央政府毫無疑問對包括香港在內的各個地方政府擁有全面管治權,只是考慮到香港的特殊情況,才授權香港實行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第31條制定,憲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香港基本法提及的高度自治權,亦是由憲法授權而來,並非香港所固有,香港更沒有所謂「剩餘權力」。所以,從法源的角度上看,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是授權和分權的關係,並不存在重申中央管治權而削弱香港高度自治權的問題。國務院發表「一國兩制」白皮書,正是從法理上闡釋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除了駐軍和外交,還涉及到政府組建、支持和監督特區政府依法施政、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等,絕非單指駐軍和外交。

重申中央管治權具有很強針對性

必須指出的是,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是國家主權的一個體現。「一國兩制」白皮書的英文版中將「全面管治權」翻譯為overall jurisdiction,這是一個國際法的概念,是指一個主權國家對其領土範圍的一切擁有管轄權。香港回歸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 年7 月1 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當中包括對港的全面管治權,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對抗和否定。沒有中央的全面管治權,也就沒有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因此,重申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並無矛盾,反而是有助明確中央與香港的權力與角色,讓社會各界明白到只有尊重中央在「一國兩制」下的權力,才可讓「一國兩制」走得穩,行得遠。

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再次重申中央管治權,既有深刻的思想性,亦有強烈的針對性。在香港,有人將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對立起來,並以高度自治權來否定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導致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踐面臨「跑偏」、「走樣」、「變形」的問題。正因為如此,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強調,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

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

確實,釐清中央全面管治權對於「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有深遠的意義。回歸至今的事實可以看出,中央對香港高度放權,香港享有最大程度的自治,但同時香港社會也要清楚,「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香港在享受高度自治的同時,必須維護好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唯有把握好、維護好中央對港管治權,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才可以有穩固的基礎。維護中央權力,也是維護香港利益。兩者並非此消彼長的關係,而是共榮共生的關係。要處理好兩者關係,關鍵就是要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把兩者有機結合起來,而不是互相對立和排斥。唯此,才能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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