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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擬修訂高送轉信息披露制度

2018-04-05
■上交所擬修改完善上市公司高送轉信息披露制度。■上交所擬修改完善上市公司高送轉信息披露制度。

香港文匯報訊 上交所昨天發佈通知,擬修改完善上市公司高送轉信息披露制度,重點規範與高送轉相關問題,即上市公司利用高送轉進行股價炒作、通過高送轉掩護限售股解禁或大股東減持,以及高送轉方案與公司業績不匹配。

送轉比例需與淨利潤掛u

新規明確送轉比例需與淨利潤或淨資產增長幅度相掛u;要求披露高送轉的公司最近兩年同期淨利潤持續增長,且送轉比例不得高於最近兩年同期淨利潤的複合增長率。

對於報告期內因實施再融資或併購重組等導致淨資產變化較大的公司,送轉比例不得高於期末淨資產較之於期初淨資產的增長率。

對於股本較小的上市公司、及進入成熟期業績穩定但股價較高的公司,若其近兩年淨利潤持續增長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於1元(人民幣,下同),其送轉比例不受與淨利潤或淨資產增長率掛u的限制。公司須充分披露原因並揭示風險,且其送轉後每股收益不得低於0.5元。

而最近一個報告期淨利潤或預計淨利潤為負值、淨利潤同比下降50%以上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並要求高送轉後的每股收益不得低於0.2元,主要是防止公司實施高送轉後每股收益被過分攤薄。

此外,新規對高送轉的披露時間也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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