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內特區政府人員被搶東西已非首次,有人認為上次社民連梁國雄(長毛)在議會內搶官員文件最終亦無事,認為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保障下,許智峯也可能可以「過骨」。不過,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有關條例只保障議會內的言論及辯論自由,並不保障犯罪行為,故並不適用於許智峯搶手機事件。
長毛前年11月在議會內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律政司其後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票控長毛一項藐視罪,當時裁判官雖指出有關條例旨在保障立法會的言論及辯論自由,以確保立法會能有效發揮功能,故不適用於議員。不過,裁判官同時指出,針對其他一般刑事罪行,如襲擊、恐嚇、毀壞、勒索甚至盜竊,法庭仍對立法會有司法管轄權。換言之,是次許智峯的搶手機行為,亦有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特權條例不保障搶奪財物
城大法學院副教授、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只保障議員在會議進行期間的言論,而今次許智峯的行為在會議廳外發生,故必須受到香港的法例規管,亦不應有任何的保障,否則,議員便可以在立法會大樓內任意搶奪其他人士的財物。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馬恩國也指出,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規定,只保障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上的發言內容,不會遭到刑事檢控或民事起訴,並沒有豁免議員免受刑事的責任,即是說若立法會議員的行為,就算在立法會大樓內發生,如觸犯刑事罪行條例或其他刑事罪行,包括盜竊條例等行為,當然亦需要被追究,及接受法律的制裁。
他舉例說,正如立法會議員如果在立法會內殺人、非禮強姦、販毒等,一經定罪亦需坐監。加上立法會議員為立法者,是知法犯法,更是罪加一等。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並不豁免犯罪行為,正如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立法會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擲杯案一樣,黃毓民結果也被定罪,況且許智峯搶手機時並非在開會,《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更不適用於其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