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議員許智峯以「當局」侵犯個人私隱,欲為自己「搶走」公職人員手機「辯護」。多名立法會議員及法律界人士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其說法根本不是抗辯的理由,否則日後只要有人「認為」自己私隱被侵犯,就可以隨便搶奪他人財物。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馬恩國指出,私隱條例主要是保障個人資料,譬如身份證號碼、指紋、地址、姓名、性別等,一些屬辨識個人身份的資訊,不能被任意披露,而立法會議員屬公眾人物,加上立法會大樓為公眾地方,他們進出會議廳的記錄,並不涉及侵犯個人私隱的問題。
行事暴力喪心病狂
律師、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認為,「搶奪」他人財物為刑事罪行,完全不能以「個人私隱」作為抗辯理由。他指出,法律上是從搶的意圖作為判刑的衡量,從許智峯的行為表現,感到此人的行事相當之暴力及喪心病狂。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表示,在普通法下,一般的刑事辯護理由是未成年、過失、昏醉、精神錯亂等,而認為私隱被侵犯並非辯護理由。他指出,若有懷疑,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第十八條,任何人可向資料使用者提出查閱資料的要求,但是法例並無賦予有關人士可以使用暴力搶走資料使用者的流動電話。
立法會建制派「班長」廖長江表示,由於事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是否有罪應交由警方負責調查,並由律政司決定是否作出檢控。但從許智峯的解釋,只輕描淡寫講述事件的過程,證明他毫無悔意,更不斷拿所謂「侵犯個人私隱」作擋箭牌,因為議員屬公眾人物,到立法會出席會議也是公開的資料,各人均可以查閱。■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