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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廉署料博出位 吳文遠囚4個月

2018-05-29
■吳文遠被質疑為提高自己知名度而犯案。 資料圖片■吳文遠被質疑為提高自己知名度而犯案。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涉嫌於2016年透過傳媒及社交媒體,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政公署(廉署)受調查人身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本月11日被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成。裁判官昨聽取辯方大律師引述感化官建議,以及一份剪報指廉署對該類案件通常不用判監的報道後,認為吳一直「毫無悔意」,不承認是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而披露有關資訊,另不接納辯方以剪報作為確認,最終判處吳文遠監禁4個月,惟暫准予兩萬元保釋等候上訴,其間不得離港。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昨在庭上求情指,吳已清楚知道自己被定罪原因,雖然日後仍會參與社會公眾事務,但會以此為鑑,感化官亦建議吳文遠履行200小時至240小時社會服務。

辯方又呈上一份剪報,引述報道「廉署發言人表示,過去只有一人被判即時入獄,2013年另有一人判緩刑。而過去5年,包括吳文遠在內共有10人因披露受調查人身份而控,10人中有4人被定罪,當中兩人判社服令,吳及另一案被告候判;另有4人無罪釋放,兩案仍未審理。」 說明廉署發言人曾指過去就多宗同樣控罪多數不用判處監禁,並只有一宗案件被告被判即時監禁。

裁判官鄭念慈回應指,判社會服務令的六個基本元素中,重要一項為「真誠悔意」,但由審訊第一日至結束,都看不到吳文遠有悔意。

辯方用「剪報」屈廉署

鄭官續在庭上指,不會接納以剪報作為確認,並決定休庭15分鐘以待控方確認該廉署發言人的身份及該回應的真偽,並要求辯方大律師在休庭時詢問吳是否認同法庭指他為提高知名度而犯案的裁決。

及至復庭後,廉署職員稱廉署從沒有說過剪報的內容。鄭官又向辯方詢問辯方大律師是否可以出示一宗不認罪而判社會服務令的案例,辯方表示沒有。鄭官又多次追問辯方大律師,指吳文遠是否接受法庭指他為提高知名度而犯案的裁決,但辯方大律師一直沒有直接回應。

官:就算只有一宗都判得監

鄭官在判詞中指,縱使只有一宗判監,仍可判吳文遠監禁,又認為吳文遠不認罪是沒有悔意。雖無證供指吳文遠的行為對廉署調查有實質影響,但吳在廉署人員多次提醒後仍明知故犯,由審訊首日至尾聲均「毫無悔意」,即使辯方求情指出如被判監超過3個月,5年內不得參選立法會,吳亦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看不到任何理由判緩刑或罰款,故判3項控罪4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辯方在判刑後,即時申請讓吳文遠保釋等候上訴。鄭官批准吳文遠以兩萬元現金保釋,72小時內交出護照,其間不得離開香港,逢星期一、三、五晚上6時至9時需到旺角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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