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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吳不悔改 反咬判監荒謬

2018-05-29

吳文遠昨被判監4個月後,在庭外承認自己「毫無悔意」,認為判監荒謬。廉政公署發言人回覆指,在過去5年共有10人(包括吳文遠)因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而被廉政公署檢控。當中4名被告被定罪(一人判處4個月監禁、兩人認罪被判處須履行社會服務令,一人正等待判刑),另外兩宗處理中,餘下4名被告則獲判無罪釋放。

現年41歲的吳文遠,因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廉署控以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他不認罪,本月11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當時裁判官指被告犯案是為提升知名度,亦打草驚蛇,不認為他的披露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又認為被告「毫無悔意」,可判監4個月。

早前的庭上證供顯示,吳文遠於2016年4月2日到廉署投訴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廉署同月5日通知吳會立案調查該案,又邀請吳到廉署會面,當時廉署人員三度提醒吳不要向公眾披露案件細節及安排。然在同月5日至7日期間,多間媒體已有相關新聞報道。另由4月5日至5月24日期間,吳亦在facebook、Instagram等發佈錄取口供當日的自拍照。

吳在自辯時則稱發佈該些訊息時記不起有廉署人員提醒及警告他不要披露受調查人身份及案件細節,又稱就算當時記得,但為了公眾利益仍會作出披露,他否認是為提高知名度而犯案。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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