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唐琳玲判囚7天即晚遣返

2018-06-05
■唐琳玲被判囚7天,扣除還柙期剛好「刑滿出獄」。圖為唐早前被警方押上法庭。 資料圖片■唐琳玲被判囚7天,扣除還柙期剛好「刑滿出獄」。圖為唐早前被警方押上法庭。 資料圖片

庭內拍照首宗定罪 還柙期已夠數抵坐監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高院上月尾審訊一宗「佔旺」案期間,涉在庭內拍照並上載至微信而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的女子唐琳玲,昨在高院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監7天,並須支付律政司近20萬元訟費,成為本港首宗在法庭內違法拍照定罪案件。由於唐判刑前已被還柙,至昨日剛好7天刑滿,其簽註亦已於日前到期,懲教署遂將她交予入境處人員即晚遣返內地。

該案由上月23日事發至昨日判監僅13天,被告唐琳玲昨晨由囚車押解到高等法院應訊。控罪指唐在上月23日上午10時05分至10時49分期間,在高等法院大樓第二十八號法庭內拍照,干擾了司法程序,觸犯刑事藐視法庭罪。

唐琳玲在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後求情,指有細心聆聽法官的說話,認為是公平及客觀的裁決,尊重法官的判決,但又認為自己拍照的行為沒有惡意,不應該構成藐視法庭。

官指判刑須有阻嚇作用

法官陳慶偉指,今次是本港首宗在法庭內違法拍照定罪的案件,香港過往並無因在高院拍照而被判刑事藐視法庭罪成的案例,但庭內以手機拍照已成問題及隱憂,尤其在刑事案件,故判刑須有阻嚇作用。

陳官接納唐琳玲沒有意圖妨礙審訊進度,或干預司法公正,相信她可能是想學習本港的法律制度,但她並非意外地在法庭拍照,而是有意將電話放在胸前拍照,所以裁定她罪名成立。

陳官續指,接納3名目擊證人證供,認為誠實可靠,而警方在唐的手機找到的3幅照片可證明說法,足以證明她有意圖地拍照。而3張照片是1小時內分兩次拍攝,不是意外拍攝。

陳官又指,雖然唐旁聽的案件沒有陪審團,但涉及高度政治性的控罪,拍照干擾了審訊,亦不排除唐琳玲拍攝的相片,會落入不法分子手中。考慮到唐已向法庭道歉,可能只是想向朋友炫耀來過香港法庭,決定判處監禁7天,並須支付律政司訟費19.726萬元。

陳官又指拍攝該些照片確實非常昂貴,唐亦回應稱「是」,法官續茖鉹U次應有「智慧」些。但唐認為律政司聘請大律師未諮詢過其意見,要支付近20萬元訟費,收費不合理,又指自己在裁決前已被還柙,是「非法扣押」,反應獲得賠償,要向法庭申請賠償。陳官即時回應:「沒有權力這樣做。」

由於唐琳玲自上周二(5月29日)起,因未依時交付5萬元保釋金被拘捕還柙至昨日剛好7天,故此「刑滿」可以出獄。

離港後律政司無權追訟費

惟唐本港身份證早已逾期,因到期日存在晶片內,致法庭未有即時發現,而是次唐是以旅行簽註來港,但簽註日前亦已到期,故須由懲教署用囚車將她押往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交予入境處人員即晚遣返內地。

由於唐琳玲已離開香港,據悉律政司已無權向她追討訟費,但可以向法庭申請她破產,有可能會影響她日後申請簽註來港。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