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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遊行拒遵安排囚一年

2018-06-29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據《公安條例》,每個組織公眾遊行者或代替其行事者,須遵從警方所加入的條件,否則即屬犯法,可罰款5,000元及一年監禁,倘造成混亂更可監禁5年。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警方規定不能以東角道作為起步點是基於公共安全,因為東角道地勢狹窄,不適宜多人聚集,更可能會影響救護車通行救人等。

儘管民陣試圖偷換概念,將自設的「起步點」形容為「中途加入」,馬恩國說,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五條,每一個組織公眾遊行者或代替其行事者,必須遵從警方所加入的條件,否則即屬犯法,可處以二級罰款及一年監禁。

倘擾亂秩序可囚五載

他續說,倘遊行造成混亂,據《公安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一個原來是合法的集結,倘發生擾亂秩序或者令人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即屬犯法,可被判5年監禁。

執業律師黃國恩指出,民陣踐踏法治,自設多個「起步點」,企圖煽動市民違法,完全是違法「佔中」思維,就是罔顧他人利益和安全,視法律如無物。警方應嚴格執法,維護法治權威,而擬參加遊行的市民亦應有所警惕,以免誤墮法網。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批評,民陣煽動市民以「打游擊」方式在不同地點起步,明顯是意圖造成混亂,刻意破壞社會安寧,有意擾亂警方維持公共秩序的部署和能力,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警民衝突。他說,人人都有遊行的合法權利,但也有義務守法和維持社會安寧。如現場情況惡化及嚴峻,參加遊行者可能會干犯《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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