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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科技合作 允資助資金跨境使用

2018-07-11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何花 深圳報道)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昨日消息,深圳市新近出台的《深圳市「深港創新圈」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擴大了「深港創新圈」計劃項目類別,且新增類別允許資助資金跨境使用,以促進科研資金便利流動,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產學研融合。

據了解,「深港創新圈」計劃是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港創新圈」合作協議》設立的深港科技合作項目資助計劃。「深港創新圈」計劃項目包括四類:深港聯合資助項目(A類)、深圳單方資助的深港合作項目(B類)、深圳單方資助的委託研發項目(C類)、深圳單方資助的香港研發項目(D類)。其中,B類、C類、D類均為新增項目。

財政資助不得用於行政開支

辦法新增類別允許資助資金跨境使用,其中B類項目由深圳申請單位提出申請,香港申請單位作為合作單位,深圳市財政資助資金可依據立項合同在深港兩地開支。

C類項目由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向深圳政府部門、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公開徵集並評核確定委託研發課題,並向香港申請單位發佈,由香港申請單位申請承擔,深圳市財政資助資金直接撥付至香港申請單位賬戶,可依據立項合同在深港兩地開支。

D類項目由香港申請單位獨立提出申請,深圳市財政資助資金直接撥付至香港申請單位賬戶,可依據立項合同在深港兩地開支。

根據辦法,「深港創新圈」計劃項目的財政資助資金主要用於儀器設備耗材、專利及審計費用、科研其他費用、勞務費及績效支出,不得用於在職人員薪酬和一般行政開支。辦法規定,A類、B類、D類項目深圳市財政最高資助額度為單項人民幣300萬元;申請單位為企業的,深圳市財政資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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