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經營美容產品的商人葉希德2016年入稟高院,指控無走e藝人簡珮筠及《壹週刊》誹謗,禁制簡及《壹週刊》發放誹謗言論及要求懲罰性賠償。案件昨在高院提訊,惟庭上透露葉已與《壹週刊》等相關公司於上周五(14日)達成和解,惟未透露和解條件;而葉控告簡的訴訟則繼續進行,案件將在明年2月21日再提訊。
原告葉希德是維美源素國際有限公司的董事,5名被告依次為簡珮筠、壹週刊廣告有限公司、《壹週刊》總編輯黃麗裳、壹蘋果網絡有限公司及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
案情指《壹週刊》於2016年6月23日,在雜誌刊登及在其網頁上載標題為「前大台女藝人 哭訴墮上市陷阱」的訪問文章及影片。葉在入稟狀指,訪問內容失實,破壞其個人聲譽,亦影響公司商譽,葉認為簡是故意傷害葉的誠信及貶低他的形象。
葉現要求禁制各被告再發放相關的誹謗言論及要求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