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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禁「港獨黨」運作 政府刊憲即生效

2018-09-25
■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宣佈,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中通社■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宣佈,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中通社

保安局長述「民族黨」四大問題 依法行使權力

香港首次有「港獨」組織被禁止運作。政府昨日刊憲公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根據《社團條例》第八(2)條行使權力,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即時生效。李家超昨日會見傳媒,概述「民族黨」的四大問題,並表示考慮過該黨過去兩年多的行為、計劃和目的,及讓它繼續運作所帶來的威脅後,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作出有關決定。他強調,刊憲後,「民族黨」即為非法社團,除不可再以該黨或其成員的身份行事,任何對非法社團援助的行為,亦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和監禁。 ■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李家超表示,經過充分考慮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以及「民族黨」的申述後,決定按法例禁止該黨運作。他指出「民族黨」的四大問題:

綱領明示香港「建國」

首先,該黨的綱領包括建立「獨立的香港共和國」、鞏固「香港民族意識」、廢除基本法,及建立支持「港獨」的勢力等。李家超說,這些綱領嚴重違反基本法,包括違反基本法序言中所說國家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設立香港特區;違反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等。

乞援外力推行「獨計」

其次,「民族黨」一直採取實質行動以實現其綱領。李家超指出,該黨有「四年計劃」,逐步實踐其目的,例如報名參加立法會選舉,為「民族黨」爭取資源和海外支援以及擴大宣傳平台;透過報刊、電台、網上渠道作出宣傳;實行針對年輕人的「中學政治啟蒙計劃」;擺設街站;籌集資金;招募會員;及多次到海外聯繫外地組織,尋求合作和支援等,以實行其目的。

「『香港民族黨』亦向本地及外國記者演講以提升它對『香港獨立』的宣揚,又去信外國政府,把宣揚『港獨』的主張推至國際層面,更加表明中國『處於弱勢』,會對『香港民族黨』的存在有利。『香港民族黨』的綱領及目的、計劃和行為,明顯危害國家安全。」

主張武力爭取「獨立」

第三,「民族黨」主張武力。李家超指出,「民族黨」曾多次公開表示,會以一切有效的方法,包括使用武力以至「武裝革命」、滲透社會各界等,以爭取「香港獨立」。雖然該黨至現在未有實質暴力,但經過其多次表明及對他人作出煽動,「我不能只把這些事情當為政治口號,而不顧此等事情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威脅。」

宣揚仇恨居港內地人

第四,「民族黨」宣揚仇恨和歧視在香港的內地人,威脅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李家超說,「民族黨」公開稱中國是香港的「殖民者」,內地人是香港的「敵人」;主張否定和敵視內地人、要內地人在香港絕跡,將香港永久從中國分離出去。

因此,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李家超決定禁止「民族黨」運作。有關決定已在昨日刊憲,「民族黨」即時成為非法社團,而涉及非法社團的罪行對「香港民族黨」即時適用(見另表)。

李家超強調,香港市民有結社和言論自由,但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壎糽峟楔ヾB或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這些自由亦有法律規定的限制,這些限制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是一致的。

李家超表示,已於昨日發信給「民族黨」方面,通知有關決定及決定的全文。根據《社團條例》第八(7)條,「民族黨」可在30天內,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上訴期間,保安局局長的禁止命令保持有效。

今年7月17日,在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下,保安局局長宣佈考慮按《社團條例》禁止「民族黨」運作,並按法例給予「民族黨」3星期的時間作出申述。

在「民族黨」一再申請延期下,保安局局長三度延長申述期至超過8星期,惟「民族黨」仍於到期後數小時、即本月14日晚才提交申述。

涉及非法社團罪行及罰則

非法社團幹事等

■ 任何非法社團的幹事;任何自稱或聲稱是非法社團幹事的人;任何管理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的人

■ 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3年

■ 可規定該人在5年期間內如無社團事務主任的書面同意,不得成為任何其他社團的幹事,違反命令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非法社團成員身份等

■ 任何人如屬非法社團的成員,或以非法社團成員身份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

■ 首次定罪可被罰款2萬元及監禁12個月

■ 第二次或其後被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 可規定該人在5年期間內如無社團事務主任的書面同意,不得成為任何其他社團的幹事,違反命令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容許非法社團在處所內集會

■ 任何人明知而容許非法社團或非法社團成員的集會在屬於他或由他佔用或控制的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地方舉行

■ 首次定罪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12個月

■ 第二次或其後被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煽惑他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等

■ 任何人煽惑、誘使或邀請他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或對他人使用暴力、作出威脅或恐嚇以誘使該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

■ 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為非法社團牟取社團費或援助

■ 任何人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向他人牟取或企圖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向他人牟取社團費或援助

■ 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資料來源︰香港法例第151章 《社團條例》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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