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刪「自決」扮擁護基本法 被DQ咎由自取
報名參加立法會九龍西補選的劉小麗被選舉主任決定提名無效。雖然選舉主任用上4頁紙詳細解釋理由,但劉小麗聲稱選舉主任「扭曲」其政見,她並非推動「港獨公投」,其綱領「完全尊重」「一國兩制」框架。「民主派會議」召集人毛孟靜就聲言,選舉主任的理據僅建基於前年立法會選舉的聯合聲明,但劉小麗當時仍可以參選,故有關理由「不能成立」。
香港文匯報詳細剖析選舉主任的解釋及選舉相關條例,逐點反駁反對派似是而非的觀點。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1.紅線一直存在 衝擊法治抵罰
歪理:
劉小麗:(特區政府)這條紅線不斷向後移,現在已不是一條紅線,變成向不喜歡的人胡亂「淋紅油」。
正解: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新社聯理事長陳勇反駁,紅線一直都在,基本法和選舉條例一直都生效,例如基本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指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些都沒有變到,反而是反對派逐漸衝擊、破壞法治,首先講『本土』,接蚆縑y自決』,最後更在明在暗搞『港獨』,正如一間銀行一直都在,賊人去『踩線』,警察也沒有辦法,但他們有所行動,警察就一定要執法。」
陳勇又指出,在法庭裁定劉小麗宣誓無效、喪失就任議員資格中,法官已不相信她會尊重基本法,這已十分清晰,「她沒有尋求上訴,已經說明她也承認自己不尊重基本法,現在被DQ就罵人,這種輸打贏要的態度,反映這並非紅線有否移動的問題,而是她心目中有否法治這條底線的問題。」
2.取決一貫言行 絕非單看聲明
歪理:
毛孟靜:選舉主任提出的理據,建基於前年立法會選舉的共同聲明。
正解:
除了前年的共同聲明外,選舉主任還考慮了劉小麗在前年立法會會議上沒有妥當地宣誓、包括她之後在facebook的帖文,以及在「小麗民主教室」網頁出現兩年、在宣佈參選前才刪除的總綱,更不時將其中兩者甚至全部三者一併考慮。
在質疑劉小麗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時,選舉主任提出要一併細閱其包含「我們不得不從『基本法是唯一基礎』的思想框架中掙脫」等語句的共同聲明,以及在宣誓事件後於facebook聲言基本法「根本非法」的陳述。
在判斷劉小麗根本不接受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管治權的合法性時,選舉主任就將總綱中的「中共對香港並沒有自有的、不需尊重香港人意願的主權與統治權」一句,以及共同聲明中的「我香港的命運應由香港人決定,而非基本法,更非北京或香港政府」一句作合併考慮。
選舉主任更強調,共同聲明、宣誓事件及總綱應一併考慮,它們反映劉小麗一直堅持同一政治立場、即「港獨」是她所追求的一個選項,而她在過去兩年始終如一的政治立場,令人懷疑她在提名表內的聲明及確認書聲稱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意圖。
3.辯稱「扭曲」政見 事實有理有據
歪理:
劉小麗:選舉主任的理據毫無道理,「完全扭曲」了她2016年講到現在的政見,做法粗暴。
正解:
選舉主任懷疑劉小麗在提名表內的聲明及確認書聲稱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意圖,並在總結中認為其政治立場從一而終地容許香港人「自主命運」,而「港獨」屬於選項之一,以及完全拒絕接受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治。
他在解釋為何會有如此判斷時,從劉小麗在前年立法會選舉的聲明、高院原訟庭裁定她喪失就任議員資格的判辭及其總綱三份文件的原文摘錄內容,沒有半點增減。
例如在劉小麗與「香港眾志」和朱凱Y的共同聲明中,「香港的命運應由香港人決定,而非基本法,更非北京或香港政府」以及「我們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這兩段,就被選舉主任原汁原味引用在解釋理由的文件當中。
同時,劉小麗在facebook聲言,整部基本法及整個香港特區政制「根本非法」,就是選舉主任從原訟庭判辭中摘錄的。她在總綱中的一句「中共對香港並沒有自有的、不需尊重香港人意願的主權與統治權」,也是原句出現在解釋理由的文件。
4.造勢「囿蟤陵u」 選民實識得揀
歪理:
反對派借是次劉小麗被DQ為「Plan B」李卓人造勢,聲言要「囿蟤搣鞳y民主派』鴾@席」。
正解:
已報名參加立法會九龍西補選、食物及衛生局前政治助理陳凱欣在集氣大會上,曾強調立法會議席從來都不屬於任何一個政黨或個人。
「當有人說要『重奪議席』的時候,我們要很清楚地告訴講這些說話的人,議席從來都屬於我們香港市民,因為議員是由有雪亮眼睛的市民選出來的!」
已報名參加補選的,還有馮檢基。
5.聲言捍衛「港獨」 狡辯無推「公投」
歪理:
劉小麗:「港獨公投」不是她推動的事。
正解:
在前年立法會選舉,她聯同「香港眾志」和朱凱Y作出共同聲明,反對選舉主任決定「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提名無效,當中聲稱選舉主任決定是「以一紙聲明刪去港人『自決未來』的選項之一--『香港獨立』」,又聲言「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
與劉小麗同屬「自決派」陣營的「香港眾志」,當時就提出以「公投」讓港人「自決前途」,投票決定香港在2047年後實行「一國兩制」、「一國一制」還是「港獨」。
選舉主任在總結時就認為,劉小麗的政治立場從一而終地容許香港人「自主命運」,而「港獨」屬於選項之一。
6.主張「政治自決」 否定「一國兩制」
歪理:
劉小麗:其總綱是「完全尊重」「一國兩制」框架,「自決」是爭取在合理過程內啟動基本法修訂。
正解:
選舉主任指出,劉小麗在總綱中提出「政治上公民『自強自決』」的主張,以及「香港人有『政治自決』的權利」的理念。
他強調,香港特區的法庭多次確定中國一直都擁有香港、即現在的香港特區的主權,這是不容置疑的,而根據基本法、特別是序言、第一條及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故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主權,本質上是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完整性,即不擁護基本法。
選舉主任表示,當讀到總綱中的「中共對香港並沒有自有的、不需尊重香港人意願的主權與統治權」時,劉小麗明顯地根本不接受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管治權的合法性。
7.打擊政棍犯法 無關「打壓」民主
歪理:
劉小麗:DQ她是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修改議事規則、「打壓香港民主自由聲音」鋪路。
正解: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新社聯理事長陳勇強調,這是個別參選人因不符法律要求而被DQ,不能將事件提升到特區政府藉此去推動一些事或「打壓」一部分人,「反正她說得那麼大,為何不說成她參選是拯救地球,政府此舉是為毀滅地球鋪路?」
他說,即使是立法會議員犯法,也不能把針對他的執法行動說成「打壓」從政者,破壞民主、議會制度甚至是選民意願。
陳勇批評,劉小麗為了可以重返立法會,享受每月10多萬元的薪津,不惜打倒昨天的我,在網上刪去她過去講「自決」的內容,現實上也不停「漂白」自己、抹黑他人,不過她一直違反公職人員最基本的規則:擁護基本法,這點大家都看得出來,與民主、自由無關。
8.可提選舉呈請 只怕申辯無據
歪理:劉小麗:無機會讓她申辯。
正解: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六十一條,如果想挑戰選舉的提名程序、選舉主任決定和結果,包括選舉主任決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可提出選舉呈請。選舉呈請書可由10名或以上有權在該項選舉中投票的選民,或由一名聲稱曾是該項選舉候選人的人提交,並必須於選舉主任在憲報刊登選舉結果的日期後的兩個月內提交。如法庭裁定任何獲宣佈妥為當選為議員的人並非妥為當選,則該人即不再是議員,席位自發出書面判決的日期起即出缺。
前年立法會選舉,被裁定提名無效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及時任「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等人,就提出選舉呈請挑戰選舉主任的決定,其中陳浩天的選舉呈請已於今年初被高等法院原訟庭駁回。與劉小麗同樣鼓吹「自決」的「香港眾志」周庭,在今年「3.11」補選被裁定提名無效後,同樣提出選舉呈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