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前番提及英式普通法的司法體系之下,法官是否容得平民百姓批評?此時此地,有人說可以,有人說不可以。我看倒不如暫且「訴諸權威」,服從丹寧男爵的說法。丹寧男爵是近代英式普通法的最高權威,他說可以、而且應該,那就不必理會什麼專業公會的代表了。你在法律界橫,你還能夠橫得過丹寧男爵嗎?
潘某人近年已升格為「老香港」,最遲到上世紀七十年代已稍稍懂得香港事。在九七回歸前,香港的政制人所共知是「行政主導」,那是移植英國「西敏寺模式」然後按情況修改。回歸後,忽然有前港英要員把香港特區的政治說為「三權分立」。拜託!英國到了今天還不是「三權分立」,行政權和立法權都同時屬於國會下議院。
以上種種,本欄過去都有談過。
今天要討論一下忽然一分為二的「法治」(Rule of Law)。近來有人另立一個「依法而治」(Rule by Law),按照這個新的說法,「法治」是好,「依法而治」卻不好。在今日互聯網神通廣大的日子,任何新事物都可以先到網上找找打個底。這「依法而治」什麼的,有九七回歸前港英時代按察司講過,也有前反對派政黨領袖兼法律界名人講過,偏偏未曾找到類似丹寧男爵那樣重量級普通法權威講過!如果是潘某人孤陋寡聞,很希望借這段文字,請知情者告知,還有那位英式普通法的頭面人物曾經有所論述。
「法治」這概念很簡單,無非是「沒有任何人可以凌駕法律」而已!這有點似中國民間流傳的所謂「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當然要皇帝跟平民遵守完全相同的法律並不可能,古往今來都難以百分之百做到,就算是今天歐洲各個君主立憲國仍然容許皇帝有相當多的特權。當然二十一世紀的皇帝太過明目張膽地殺人放火還是有點困難。
「依法而治」是個貶詞,今天在香港侃侃而談這個新穎學說的人,都在為「法治」概念添磚加瓦,加入太多「個人意見」。如果大家以「依法而治」的英文版去網上的入門網站檢索一下,得出的現成資料還可以說少得很可憐!
香港反對派或親反對派的政界、法律界先進,還按個人私意,發明了「惡法」、「違法達義」等新學說。
他們是這樣教唆年輕識淺的大學生,首先他們隨意將不喜歡的現行法例 標 籤 定性 為「惡法」,然後用「依法而治」不一定對的說法,鼓勵小朋友「違法達義」!「法治」是說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嗎?今天我們自命「全知全能」的大學生小朋友認為自己有權判定哪一條法例是「惡法」,政府執行「惡法」就是錯誤的「依法而治」,大學生小朋友都是「正義的化身」,所以他們都有權「違法達義」。
潘國森「老人家」從港英殖民時代,過渡到九七回歸後香港特區,幾十年來認知的「法治」原則,由是被回歸前後出生的九零後新生代打個稀巴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