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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阿人企宣傳車嗌咪 「知法違法」點做議員

2018-10-30
■市民拍攝到李卓人站在行駛中的開篷宣傳車後座,打開車頂嗌咪。 fb截圖■市民拍攝到李卓人站在行駛中的開篷宣傳車後座,打開車頂嗌咪。 fb截圖

立法會九龍西補選候選人、工黨的李卓人似乎與「交通違規」甚是「有緣」。繼其宣傳車被揭發衝紅燈後,有市民就拍攝到他在行駛中的開篷車內打開車頂嗌咪。有法律界人士指,李卓人此舉已涉嫌觸犯交通規例,罔顧自身以至他人安全,而他曾任立法會議員,此舉可以說是「知法違法」。

後座扣安全帶是常識吧

李卓人一輛宣傳車早前被揭發公然衝紅燈。李卓人團隊其後道歉,並陪同涉嫌肇事司機前往警署主動投案,及會「一力承擔責任」云云。不過,話口未完,「『保普選 反佔中』簽左名揮手區」fb專頁就上載一條片,見李卓人大半個身伸出天窗嗌咪。有街坊就質疑佢:「危險動作,可告違反交通規例?」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在看過片段後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私家車後座乘客必須佩戴安全帶,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000元及入獄3個月,司機亦會一併被罰。李卓人坐在選舉七人車後座,明顯沒有佩戴安全帶,已違反了道路交通條例。

他並提到,在「道路使用者守則」中,有規定在車內的人不應該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這樣做除了會危及他自己的人身安全外,亦都可能會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誠然,不遵守該「守則」所載的規定或指示並不算違法,但在處理訴訟時(不論屬民事或刑事案件,包括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的訴訟),法庭在審視道路使用者是否犯錯,或其犯錯的程度時,都會考慮當事人有否遵從「道路使用者守則」,從而決定該等訴訟中所爭議的法律責任誰屬。

黃國恩質疑,李卓人曾任多屆立法會議員,現在更在參加立法會補選,更應明白身為立法者,守法是基本的常識,也是基本的義務,這樣也做不到,相信街坊會作出適當的選擇。

倘有非法改裝可罰兩萬元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則指,李卓人在片中使用的私家車,明顯曾被人改裝過,而在沒有獲得運輸署署長發出的特別用途車輛牌照下,車主、司機和李卓人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三百七十四章《道路交通條例》第五十三(2)條的「在道路上使用不符合規格車輛」的罪名,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元。

他續說,李卓人團隊也可能違反第三百七十四A章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第一百二十一條「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使用,或致使或允許他人使用並沒有在所有方面均符合該規例的任何車輛」的罪名,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同時,李卓人在汽車行駛時並沒有佩戴安全帶,可能干犯第三百七十四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的第七條的「私家車乘客沒有配用安全帶」的罪名,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

傅健慈強調,立法會議員必須奉公守法,不能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和他自己的安全。李卓人漠視交通安全,在使用這私家車時蓄意露出頭部和上半身博宣傳,令人質疑他是否適合擔任立法會議員。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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