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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案例證選舉主任有裁決權

2018-10-26

郭家麒提出要在立法會質疑選舉主任的權力,及聲稱「DQ有違基本法保障的選舉權」。不過,這些問題其實早在今年2月,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裁定時為「香港民族黨」召集人的陳浩天有關的選舉呈請敗訴的判詞中,已經說得清清楚楚。區官在當時頒下的判詞中強調,選舉主任有法定權力決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

2016年7月,報名參選新界西立法會議席的陳浩天,被選舉主任裁定其選舉提名無效。去年,他向高院提出選舉呈請,並於今年2月被裁定敗訴。

法官區慶祥在當時頒下的判詞中指,根據立法會條例,選舉主任有法定權力去決定參選人是否獲得有效提名,包括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就DQ的決定是否「違憲」及「違反基本法賦予港人的選舉權」,區慶祥法官認為,選舉權亦非「絕對權力」,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對立法會議員須擁護基本法的規定本身就是憲制要求,因此不可能說此憲制要求本身是「違憲」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亦已表明參選人須真誠擁護基本法是憲制的先決條件。 ■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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