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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一地兩檢」證港享「一國兩制」

2018-11-01
■針對香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而觸發的司法覆核案在高等法院聆訊,法官周家明聽取各方陳詞後,押後頒佈判詞。資料圖片■針對香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而觸發的司法覆核案在高等法院聆訊,法官周家明聽取各方陳詞後,押後頒佈判詞。資料圖片

政府:設內地口岸僅為特定目的 安排合憲合法

針對香港高鐵《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而觸發的5宗司法覆核案,昨繼續在高等法院聆訊。特區政府方昨日強調,有關安排「合憲」,並無抵觸基本法,而在內地口岸區引入內地法律只為出入境的實際特定目的而設,沒有違反中央管治香港的基本方針,「一地兩檢」中的兩地清關制度,更正正體現香港擁有「一國兩制」及高度自治。法官周家明聽取各方陳詞後,押後頒佈判詞。■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代表特區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在港設立內地口岸區不會影響香港領土完整、高度自治、行政立法司法的架構或香港的經濟、社會和生活方式,並強調若非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內地根本毋須在港設出入境關口。

他形容,位於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猶如內地在香港的外飛地(exclave),由於它位處地底,沒改變香港地界,亦不違反國務院令。

余若海:內地口岸負責入境清關

余若海指出,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不在港實施,背後目的是確保「一國兩制」和中央對管治香港的基本方針順利實行。「一地兩檢」並不違反基本方針,相反正正體現了香港享有「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

至於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司法權的基本法第十九條,同樣不禁止「一地兩檢」。他解釋,如果單純看內地口岸區的地理位置,香港特區當然應該有司法管轄權,但這樣看並不正確,正確應將內地口岸區視作出入境和清關的地點。 

余若海續指,基本法無禁止立法會賦權內地機關在港執法,一如英國脫歐前將議會主權放予歐洲議會,並強調本案並非處理將內地法律引入香港的議題,而是在香港境內設立口岸後,基於設立口岸的特定需要,才在區內引入內地法律。

《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第六條中「於內地口岸區的法律及管轄權」的條文,亦只為出入境的特定目的而設。

若無法執權力 有損邊境管控

他補充指,香港高鐵西九龍站的相關清關程序,與羅湖的清關程序無分別,過程便捷。不過,「一地兩檢」的安排並非只為便捷服務,而是考慮國家安全等實際因素,才採用了目前的方案,以確保控制內地口岸區的秩序,因內地方面須對抵港旅客做出境管制,若無法執行所有權力,包括逮捕拘留,將有損邊境管控、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甚至可能無法拘捕恐怖分子。

就申請人指稱,在港另立「內地特區」有違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余若海強調,基本法是活文件,所寫的是管治香港、公民權利等方面的大原則,解讀基本法應以目的為本,因時制宜,按實際情況執行,以回應現代社會的需要,而終院過往曾有案例拒絕只按字面解讀。

他直言,草擬人當然不會預想香港回歸20年後會有高鐵落成,從背景和目的而言,將內地口岸區當作是內地範圍是符合高鐵實際需要的做法,並沒有違反基本法。

關於公民權利的問題,余若海表示,乘搭香港高鐵到內地居民,必然願意接受內地法律,現在只是把過了羅湖邊境才生效的內地法律搬到西九龍總站。此安排已平衡不同因素,即使真的限制了公民權利,也是合乎比例的。

就法官周家明前日問及,在港設立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口岸區是否可行的問題。余若海指,由於議題涉及外交關係,根據基本法,香港須先尋求中央同意,假如中央同意有關舉動,香港國際機場內同樣可基於出入境的目的,設立屬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口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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