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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倫通CDR業務配套規則發佈

2018-11-05

香港文匯報訊 上海證交所周五發佈上海與倫敦證券市場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對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CDR)上市、交易、持續監管、跨境轉換,以及全球存托憑證(GDR)基礎股票上市、跨境轉換等事宜作出了集中規定。

上交所表示,CDR的境外發行人,限定於在倫交所上市的境外發行人。具體上市條件包括:在總市值規模要求方面,在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另外,當地上市年限要求方面,公司須在倫交所上市滿三年且主板高級上市滿1年;第三,境內上市規模要求上,即申請上市的CDR數量不少於5,000萬份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

實行與A股相同漲跌幅限制

CDR實行競價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在競價交易方面,交易機制總體上與A股保持一致,但也做出了一些差異化安排,主要包括實行與A股相同的漲跌幅限制,但全天休市達到或者超過七個自然日的,其後首個交易日的漲跌幅比例放寬至20%等。此外,CDR暫不納入融資融券、股票質押式回購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等業務的標的證券範圍。

CDR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個人投資者應當符合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等條件,並通過會員組織的綜合評估;機構投資者應當符合境內法律及上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在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方面,對CDR的境外發行人,總體上實行與創新企業試點中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相同的標準。

此前有官媒報道指,滬倫通最早將於12月初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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