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屋署資料,夫婦因感情問題而申請公屋分戶,屬於「自願合住戶和家庭組合住戶」,但如有家庭成員表明無意要求分戶,其他家庭成員的分戶要求將不獲受理,但仍可以授權房委會把其個案轉介社署,以便獲得適當援助;若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及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公屋申請水平的規定,房委會會將個案轉介相關政府部門或機構進行評估及推薦,以考慮分戶申請。
一般來說,房署不會主動就戶主夫婦離婚後,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公屋單位。
但若雙方因離婚而未能就公屋的租住權達成協議,署方會按現行離婚政策處理。 資料來源:房屋署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