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轄下的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發表《公開資料》 諮詢文件。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文森)法改會轄下的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昨日亦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政府透過立法實施具有法定地位的公開資料制度,涵蓋機構包括政府部門及具有行政權力和職能的法定公共機構。委員會又認為,公眾獲取更多資料的需要,應與其他權利包括私隱權、資料保障權及第三者權利取得平衡。
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主席高浩文昨日在記者會上指出,委員會的初步看法是:雖然現行的公開資料守則已有效及符合成本效益,但亦應通過立法,實施具有法定地位的公開資料制度。
他表示,為決定建議中公開資料機制的主要特點,委員會研究過有關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作業方法,發現公眾獲取更多公共機構資料的需要,應與其他種類的權利取得平衡,包括私隱權、資料保障權及第三者權利。
涉安全可保密 「有限」權衡公益
他指出,建議中的法定機制,把獲豁免公開的資料分為絕對豁免和有限制豁免,與大多數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做法一樣。
委員會初步建議,被列作絕對豁免的資料,包括法庭檔案,立法會特權,防務及保安,政府間事務,國籍、出入境及領事事宜,執法、法律及相關程序,行政會議的議事程序,個人私隱等。
至於有限制豁免方面,公共機構須權衡作出及不作出披露的公眾利益。委員會初步建議列作有限制豁免的資料,包括對環境的損害,內部討論及意見,公務人員的聘任及公職人員的委任,研究、統計和分析,頒授勳銜,健康及安全等。
他提到,在有人向公共機構提出索取資料要求後,更改、刪除、銷毀或隱藏檔案,意圖阻止披露檔案或資料,應定為罪行。惟在公共機構未有履行其責任的情況,並不賦予任何人循民事法律程序提起訴訟的權利。
他坦言,立法並非萬應靈丹,海外經驗顯示未必能增加公眾對政府的信任,但至少可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問責性。
他又強調,諮詢文件中的初步看法旨在促進討論,不一定代表委員會的最終結論。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議題提出意見、評論及建議。諮詢為期3個月,至明年3月5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