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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加國拘孟匪夷所思 梁美芬:有違域外法權概念

2018-12-14
■梁美芬、何君堯等從法律角度就孟晚舟事件作出分析和回應。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攝■梁美芬、何君堯等從法律角度就孟晚舟事件作出分析和回應。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就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被加拿大政府拘押事件,香港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指出,美方在事件中所引用的是美國的國內法而非國際法,加拿大據此而拘押孟晚舟實匪夷所思。同時,加拿大政府在拘押時向孟晚舟施用腳鐐,已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他們呼籲加國懸崖勒馬,立即釋放孟晚舟,不要淪為美國的政治工具。

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昨日在記者會上指出,孟晚舟案件屬商業性質,涉及的是美國國內法律而非國際法。同時,孟晚舟非美國公民,美國政府根本無權要求加拿大政府拘押孟晚舟。

她解釋「域外法權」的概念,指一個國家倘認為自己公民犯下該國視為犯罪的罪行,若此人身在第三國,而第一國要求第三國引渡,除了兩國之間要有引渡協議外,此人所犯的亦要在第三國也視為罪行才能作出引渡安排。

何君堯質疑腳鐐意在奚落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在記者會上則指,加拿大政府如對待「極度危險人物」般對待孟晚舟,令人質疑是為了奚落對方。他批評加拿大的做法只會令人感到該國只是「美國的其中一個省」,所以要聽命美國政府的指令,即使違人權法及普通法也在所不惜。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副秘書長傅健慈則指,美國一方引用違反該國對伊朗制裁的法例提出引渡,但有關法例只是美國的國內法。而孟晚舟在加拿大出席聆訊時,被扣上手扣和腳鐐,做法極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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