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區昨日有人在大廈天台撒下大量鈔票,造成逾百人街頭爭相搶拾混亂場面。大律師陸偉雄在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指,公眾地方撒錢造成混亂行為或會被控觸犯《公安條例》,而市民在公眾地方拾取鈔票亦有可能觸犯盜竊罪,絕非「地上執到寶問天問地攞唔到」。
破壞安寧可判監1年
陸偉雄解釋,有人在高處將大量鈔票撒落街的行為,除可能會被檢控「亂拋垃圾」罪名外,倘涉事者明知行為會引起混亂,並且事前在社交平台張揚或作為宣傳,就有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 《公安條例》第十七B(2)所列的罪行。
該法例規定,「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在事發前,有人(幣少爺)在facebook直播及預告會有錢從天而降,即使這人並非親自上天台撒鈔票,但有理由被懷疑有份參與行動,倘被證實與撒錢落街的人合作,亦會涉「夥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而被檢控。
拾遺不報或犯盜竊罪
陸偉雄亦指,香港絕非「地上執到寶問天問地攞唔到」,事件中拾錢途人同樣可能因拾遺不報而犯法,因為鈔票屬具有價值的財物,市民如在公眾地方拾取明知不屬於自己的鈔票,即屬不誠實挪佔及剝奪他人的財產,有可能觸犯盜竊罪。
他以2014年灣仔解款車跌錢事件為例,有市民因拾遺不報而被控盜竊罪,即使有人事先張揚會撒錢落街,拾取的市民取亦要向警方證明鈔票是該人所撒落街的鈔票,故呼籲市民切勿貪心。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