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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證確鑿】疑犯4度「被撞」 入罪機會高

2018-12-19

對於香港出現「撞車黨」。大律師陸偉雄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司機自保方法除裝置「車cam」攝錄事發經過外,謹記發生交通意外後,必須依法報警,以免惹上官非。至於案中兩名懷疑「撞車黨」被捕男女,因有清晰「車cam」片段作證及其中一人涉4宗同類案件,相信入罪機會很高。

單一事件難檢控

陸偉雄解釋,很多時「撞車黨」在犯案後,即使司機有「車cam」片段作證據,拒絕就範及報警求助,但撞車黨可以辯稱自己一時不小心過馬路被撞,否認有意撞向汽車圖騙取賠償,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情況下很難「告得入」,所以過往警方甚少向撞車黨疑犯作出拘捕及檢控行動。

但警方這次偵破的「撞車黨」案件情況有所不同,除案中有「車cam」片段清晰顯示疑犯確似蓄意衝出馬路撞向駛經車輛外,另其中一名疑犯因數個月內涉及西九龍區至少4宗「聲稱被車撞傷」同類事件。

法官審訊時,有機會接納一連串同類撞車事故,是「相似事件的證據(similar facts evidence)」而判有罪,因單獨撞車事件疑犯或可辯稱是一時不小心過馬路,但數月內連續發生撞車,會令法官信納連串類似意外或非純屬巧合。

憑這兩原因控方勝訴機會較大,警方值得落案控以企圖欺詐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希望可確立案例打擊不法分子。

不論傷勢輕重皆須報警

對於香港出現「撞車黨」,陸偉雄建議司機必須在車輛裝置高畫質的自動錄影「車cam」,確保攝錄事件經過。

陸還提醒司機,當發生撞傷途人意外時,不論傷勢輕重也必須依法報警,切勿企圖私了或輕信傷者聲稱不追究而作出賠償,因此舉除墮入「撞車黨」圈套外,如果事件被揭發時司機有可能惹上官非。

根據第三百七十四章 《道路交通條例》,當發生有人受傷車禍時,司機須以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24小時內向警方報告車禍,否則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6個月。■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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