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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阻清「佔」案 終院駁回上訴申請

2018-12-19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20人,2014年「佔旺」期間不理會法庭禁制令離場,被控刑事藐視法庭案,其中今年初被判囚4個半月的黃浩銘雖已服刑完畢,但就定罪提出上訴,今年8月被上訴庭拒絕批出「終極上訴」許可後,昨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惟同樣被駁回。法官形容黃浩銘的申請理據「非常不切實際」,當時傳媒每天報道禁制令內容,現場更發出多達6次警告,黃浩銘不會對相關情況毫不知情。

黃浩銘昨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作代表,終審法院上訴庭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和法官霍兆剛主持。

李柱銘指,控方須證明黃浩銘當日有「特定意圖」阻礙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命令及干擾司法,才可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名成立,但控方只透過「基本意圖」作證明。馬官反駁指,「特定意圖」並非裁定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的先決條件,原審法官完全可推斷黃浩銘有意妨礙執達吏清場,又指黃浩銘當日不只是逗留現場。

官批理據「非常不切實際」

另外李官亦形容黃浩銘的申請理據「非常不切實際」,當時傳媒每天都有報道禁制令的內容,要求清除路障以解封道路,而黃浩銘幾乎每天都出現在「佔區」,現場更發出多達6次警告,他完全知悉自己在做什麼,不會對相關情況毫不知情,現在爭議「特定意圖」的定義,只具學術意義。

李柱銘又指,當時現場未有聽到執達主任發出「最後警告」,認為在現場者於執達主任發出「最後警告」前的行為即使構成刑事藐視法庭,都不能因而入罪;在場者於執達主任發出「最後警告」後離開,同樣不構成刑事藐視法庭。但馬官質疑指執達主任是否必須明確說出「最後警告」四字,李官更形容此論點「非常糟糕」。

律政司一方昨向法庭確認,除黃之鋒就「佔旺」案的刑期上訴外,並沒有其他「佔旺」案件待終審法院處理。終審法院3位法官聽罷控辯雙方陳辭後,休庭20分鐘即宣佈駁回黃浩銘的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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