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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原組長莫建成囚14年

2019-01-24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原組長、財政部原黨組成員莫建成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莫建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四百萬元(人民幣,下同);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莫建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收受財物逾400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莫建成利用擔任中共通遼市委副書記,通遼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通遼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常委、中共包頭市委書記,中共江西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江西省委副書記,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財政部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貸款辦理、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子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4,259萬餘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莫建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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