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在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公聽會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強調,國歌法本地立法主要目的是希望市民尊重國歌,且公開、故意和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要負刑責,而本地立法充分反映了這條全國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而在本地執行時通過香港的教育體制來處理,正是「一國兩制」的體現。
李慧�k:非故意貶損難觸犯
各建制派在會上均支持國歌法本地立法盡快完成。民建聯主席李慧�k指出,有別有用心者恐嚇稱、立法後很容易會「誤墮法網」,但事實是,只要並非故意去貶損國歌,就不會觸犯法律。
陳振英:需制裁少數違法者
立法會金融界議員陳振英表示,不能說大家都是守法的,就可以沒有法律,少數違法者是需要受到制裁。根據條例草案,就算是篡改、歪曲等都不算是罪行,這已經照顧了所謂「誤墮法網」的擔心。
梁美芬:教育為先刑罰次要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出,國歌法的立法原意是教育為重,刑罰為次要,而尊重國歌是政治倫理,侮辱國歌有政治和法律上嚴重後果的可能性。
陸頌雄:辱國歌即侮辱自己
勞工界議員陸頌雄強調,侮辱國歌就是侮辱自己,人民是國家的主題。侮辱國家的象徵,就是侮辱了全部的人。
郭偉強:本地立法符法理情
勞工界立法會議員郭偉強則指,國歌代表了國家的尊嚴,國歌法的本地立法是合理、合法、合情的,事實上,香港有人在刻意貶損國歌,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完成立法。
聶德權在會上表示,國歌、國旗、國徽是憲法中所訂明的國家的標誌,有關國家象徵標誌的規定不屬於香港的自治範圍,將國歌法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完全符合基本法。
他強調,草案的重點是通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二是禁止公開、故意和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草案中的刑事條款門檻清晰,只有在公開、故意和意圖侮辱國歌時,才會有罰則。若未成年人因一時貪玩而涉及侮辱國歌的行為,在學校是以教育為主,相信教師和校長可以很專業地處理。
聶德權:僅限制表達方式
聶德權表示,草案訂定的刑罰水平,即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與《國旗及國徽條例》中的刑罰水平一致,且草案中「侮辱」的定義也有明確解釋。在量刑方面,法庭會按照每個個案的具體內容來確定量刑標準,執法機構和法庭也會用既定機制來處理。
草案中延長檢控時限為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1年內,或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兩年內(以較早者為準)。聶德權解釋,此規定是為了平衡有效執法與合理的檢控時限的關係。
聶德權強調,草案只是限制表達的方式,而非限制表達的自由,並強調基本法充分保障言論自由,香港社會的自由開放程度有目共睹,但就言論表達自由施加合理的限制是符合基本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