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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立法應有之舉 反對派被批漠視憲責

2019-03-17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在昨日公聽會上,不少發言的市民及團體代表均表示,身為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尊重國旗、國徽、國歌是理所當然的,而法例並非是針對市民的日常生活,僅針對公開刻意貶損國歌挑戰法律的行為,不是故意以身試法的,根本毋須擔心墮入法網。

曾柏淇在會上表示,為國歌立法,在其他地區都普遍存在,包括德國等,而香港與內地的法例條文並不完全相同,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精神,而立法會宣誓奏唱國歌體現了宣誓的莊重性,黎智成則表示,身為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尊重國旗、國徽、國歌是不應有爭議的,指反對派應放低有色眼鏡。

侯永昌強調,落實國歌法有助維護國家尊嚴,弘揚國家精神。事實上,法例針對的並非一般市民,而是針對公開刻意貶損國歌挑戰法律的行為,不是以身試法就毋須擔心墮入法網。

劉文杰指出,尊重國歌是國際慣例,就像學校校歌也要尊重一樣,倘香港連自己國家的國歌都不尊重,將淪為國際笑話,認為反對派要考慮自己的行為會不會讓中小學生有樣學樣,危害下一代;劉毅則強調,言論自由不應被當作不尊重國家的擋箭牌,這些言行令香港蒙羞。

中山大學法律系香港同學會代表葉鳳仙指,條例主要針對的是公然侮辱國歌的行為。香港近年出現許多侮辱國歌的行為,國歌法本地立法將為規管這類違法行為提供了執法依據。

丁煌指出,有極少數人辱國,無法無天,立法是為了維護國家民族的尊嚴,而香港通過國歌法是應有之舉,並為特區政府的本分。他批評反對派無視香港的憲制責任,居心叵測。

民建聯社區幹事林智洋強調,言論自由不是絕對自由的,如果社會大眾都認為國旗國歌不應該侮辱,那麼侮辱國旗國歌的行為就屬於公共秩序範疇的行為,為了保護國歌尊嚴和社會合法利益,應該支持立法。

翁狄榮指出,基本的尊重是必要的,而美國、澳洲等都有學生因為侮辱國旗而受到拘留或者逐出校園的先例,反映侮辱國歌已經超出了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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