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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逃犯條例 不容政治化干擾

2019-03-28

李鎮強 區議員 香江聚賢社會事務部主任

香港少女在台灣被害一案,因港台之間沒有移交逃犯安排,至今無法將兇手交到台灣受審。此案引起廣泛關注,因人皆有伸張正義之心,都為死者及死者家屬抱不平,更擔憂法律漏洞令香港成為「逃犯避難所」。政府正計劃修訂有關法例,彌補現時法律條文的缺陷,彰顯法治公義,維護本港治安,保障市民安全。

按國際慣例,「雙邊引渡協議 」(Bilateral Extradition Agreements)是指一個國家因應別國的要求,將逗留在本國的外國罪犯送回該國審訊。而可接受引渡的罪行,須為具備一定嚴重程度的刑事罪行,包括謀殺傷人、買賣毒品、走私軍火等等;政治犯、軍事犯與宗教犯通常不會被引渡。引渡罪犯時會考慮罪犯在引渡後會否獲得公平審訊、會否在審訊中被歧視、會否受雙重審訊或受到不合理刑罰(如死刑等不符合國際人權法的刑罰)。

香港並非主權國家,在國際法下並沒有權力「引渡」,所以法例會以「移交疑犯」的字眼來表達類似的意思。

本港有人擔心政府此次修例,落實以「單次個案移交」,會被利用來對付異見人士,使港人隨時可被移交至內地受審,形同幫內地「跨境執法」。

筆者想指出,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已列明,移交前需要由政府和法庭雙重把關,而且案件需要在香港有相應罪行才會考慮移交,同時規定不能涉及政治性質的案件。顯然,所謂擔心是多餘的。況且,這種擔心難道比伸張正義更重要嗎?看到死者家屬哭斷腸,而殺人犯逍遙法外時,香港連立法進行「單次個案移交」刑事罪犯都辦不到嗎?

希望不要看到更多、更可怕的跨境罪行,本港才認真討論如何消除現有法律條文的缺陷,希望社會聚焦討論如何依法落實「單次個案移交」,以慰死者及其家屬,不要讓政治化干擾和凌駕於法治公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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