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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犯判刑】四罪魁即時入獄 佔犯傷港拒道歉

2019-04-25
■「佔領」主犯戴耀廷在判刑後被押到監獄服刑。   美聯社■「佔領」主犯戴耀廷在判刑後被押到監獄服刑。 美聯社

法官:損害超越所有案例

2014年歷時79日、對香港社會造成極大損害和遺禍的「佔領」行動,發起、煽動公眾犯罪的其中8名被告昨日終被判刑。其中,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黃浩銘被判即時監禁8個月至16個月。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出,8名被告不曾就自己對公眾所造成的不便與苦難表達悔意,令公眾從未得到應有的道歉,並批評被告只顧自己的意向,其「犧牲」行為除了要自己付出代價,也要市民去付出代價,衡量到有關人等對公眾造成的損害非常嚴重,超越所有此前的判例,只有監禁是適合的懲罰。不過,部分被告分別因為年輕、年老及長期的社會服務工作等,獲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佔中」九犯本月9日被裁定罪成,除了因要進行腦部手術而押後至6月10日判刑的陳淑莊外,法官昨日對其餘8人作出判刑。

戴耀廷、陳健民被判即時監禁16個月;邵家臻、黃浩銘被判即時監禁8個月;被判囚16個月的朱耀明,因法官考慮到其健康情況、年長及多年的社會服務工作,緩刑兩年;鍾耀華則因犯案時只得22歲,考慮到他相對年輕和缺乏人生經驗,法官決定給他機會,讓他緩刑兩年;李永達因為多年的社會服務工作,獲緩刑兩年;張秀賢因為犯案時不足21歲,感化報告對其形容正面,故法官判以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催淚彈於煽動後使用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雖然最終「佔領」發生的地點,並非「佔中」三人所計劃的地方,但有關人等只是改變了計劃,並無放棄計劃。

至於辯方聲稱是警方施放催淚彈令上街人數增加,法官不同意有關說法,並指出催淚彈是在被告都已作出煽動言行後才使用,不是催淚彈令更多人出來,而是被告沒有預視到使用催淚彈對「佔領」行動的影響。

就辯方律師引述英國一新近案例,指出3名環保分子因示威被控公眾妨擾,一度被判囚15個月至16個月,最終上訴得直,法官引述有關判詞內容指出,有關案件最終不用監禁,是因為該案3人表現出悔意。不過,「佔領」案中,其中8名被告都不曾表達過任何悔意。

法官強調,所謂悔意並不是要被告放棄政治信念或訴求,而是被告應就自己對公眾所造成的不便與苦難表達悔意。他並說,公眾理應得到被告的道歉,但有關道歉從未出現。

早看到妨擾但不退出

至於被告一再高舉的「公民抗命」,法官重申他們衡量其「公民抗命」是否合理的標準完全錯誤,並指出「佔中」三人早已看到「佔領」對公眾造成的不便,但他們至2014年12月2日前,始終沒有退出。

法官並批評,9名被告只顧自己的意向,沒有注意到市民要使用有關幹道去工作謀生,他們的「犧牲」行為除了要自己付出代價,也要市民去付出代價。

法官又指出,被告所造成的公眾妨擾,不論在被堵塞的幹道數目、持續時間、參與人數和公眾所受的損害而言,均非常嚴重,超越所有此前的判例,認為罰款或社會服務令對大多數被告而言都不能反映其罪責,只有監禁是適合的懲罰。

檢控無延遲無不公

就有人認為檢控方無理延遲提出檢控,法官接納控方的說法,指出警方在事件中拘捕了1,003人,向律政司提交了335份調查報告、300份證供、1,133段影片,還有80份非影片證物。由於涉及廣泛而必要的調查,法官認為檢控時間並無不合理延遲,亦無對被告造成不公。

被判即時監禁的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及黃浩銘昨日坐囚車離開,朱耀明則在庭外灑淚,聲稱自己仍有一分力,會用「任何方式」支持被囚的戴耀廷和陳健民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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