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認在境外殺人,但在香港卻毋須面對謀殺或誤殺罪指控,情況令人感到「沮喪」和「不公」
※所謂公義,應是被告只會就其面對的罪行被判刑,而非其他罪行
※即使被告犯下「滔天大罪」或有多「十惡不赦」,都應獲得公平審訊,否則香港的刑事審訊程序會出現「短路」,不但影響被告,更會累及整個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被告由自己殺害的死者身上盜竊財物,意味知道涉案財產來自一項相當嚴重的罪行,是加刑考慮
※被告從台灣將犯罪所獲的得益帶到香港,涉及跨境元素,以及是案中唯一得益者,均是加刑因素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