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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殺人罪洗錢罪 刑期天壤之別

2019-04-30

由於香港與台灣之間目前並無逃犯移交安排,因此縱然陳同佳承認曾於台灣殺人,現時也只能以「洗黑錢」罪名將之入罪。洗黑錢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與謀殺罪必須依例判處終身監禁有天壤之別。有律師指出,年滿18歲人士被裁定犯謀殺罪,必須一律判處終身監禁,惟「洗黑錢」罪則根據案情有不同的刑罰,輕則入獄數個月甚至被判感化,重則入獄幾年十幾年。

洗錢輕則可免監禁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由於今次個案的犯人偷竊甚至他承認殺人俱發生於台灣,香港法庭不能以相關罪名控告他,只能以「洗黑錢」罪控告。陸偉雄強調,如有人認為涉及的金額不多而判囚29個月屬太重刑罰,是看得「太表面」。他解釋,洗黑錢罪的量刑除考慮涉及金額外,也會視乎案件的嚴重性、款項如何得來及參與角色等,「舉例如有人在不知情下遭人利用作洗黑錢,罪名並非太重;我曾處理過一些案件,有未成年人士被人以數百元報酬利誘開立並借出戶口,原來該戶口用作犯罪活動,最終不用監禁。」

殺人面臨判囚終身

但他指出,成年人若干犯謀殺罪,必須依例一律被判處終身監禁,「(謀殺罪)就算認罪也是終身;除非是誤殺,最高刑罰也是終身監禁。」 ■香港文匯報記者 聶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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