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陳同佳案的法官彭寶琴表示,被告從自己殺害的死者身上盜竊財物,意味被告知道涉案財產來自一項相當嚴重的罪行,有需要考慮加刑。除此之外,被告從台灣將犯罪獲得的得益帶返香港,涉及跨境元素,以及被告是處理洗黑錢的唯一得益者,均是加刑因素。而案中唯一的減刑理由只是被告認罪,以及過往沒有案底,但都不足以支持進一步減刑。
彭官將陳同佳四項洗黑錢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設為12個月至39個月不等,在考慮被告認罪可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後,因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判囚29個月。
不能控謀殺罪感「沮喪」
彭官表示,雖然被告承認在香港司法管轄區以外殺人,但不能在本港控以謀殺或誤殺,令人感到「沮喪」和「不公」,但法庭仍需要根據被告被控的罪行判刑。
她認為所謂「公義」,應該是被告只會就其面對的罪行被判刑,而非其他罪行,即使被告犯下「滔天大罪」或有多「十惡不赦」,都應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否則本港的刑事審訊程序會出現「短路」,不但影響被告,更會累及整個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