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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諸犯獲刑太輕 上訴以求法治公義

2019-05-02

譚錦球 全國政協常委

法律界有句名言:「法治的公義要被看得見」。「佔中」案諸犯雖然罪成,但是獲刑太輕,公眾難免質疑,判罰能否起到維護本港法治公義的效果,能否警醒年輕人擺脫對「公民抗命」的迷信、遏止「違法達義」的歪風。英國的法律制度、運作對香港具有強烈的借鏡意義,英國法庭重判2011年倫敦騷亂的煽動者、參與者,表明要發揮懲罰和震懾的雙重作用,律政司應認真研究有關判例,積極考慮對「佔中」諸犯的刑期提出上訴,彰顯法治的公平公正公義。

作為始作俑者,「佔中」諸犯在「佔中」結束4年之久後才被判刑,公眾期待法庭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決,藉以撥亂反正,清除「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的流毒,讓年輕人知道違法有錯,根本不值得自豪,不再為所謂崇高理想而以身試法。可惜,「佔中」諸犯的判刑,令公眾失望。

「佔中」諸犯中,戴耀廷等4人只被判監禁16個月,其餘人等因年老、年輕、患病等不同理由,都避過入獄的處罰。有個別法律學者還解釋,法庭的量刑考慮了被判者的「社會貢獻」,還舉例指英國同類的案件中,不少違法者就判緩刑。「佔中」打開「違法達義」的潘朵拉魔盒,令香港陷入無法無天、暴力氾濫的半癱瘓狀態。其後出現的旺角暴亂、「港獨」思潮抬頭、校園暴力事件等,都是「佔中」的「後遺症」,這些就是「佔中九丑」的「社會貢獻」。「佔中」諸犯被輕判,將傳遞什麼信息 ?此前黃之鋒等3人在「佔中」期間衝擊政府總部廣場罪成,最終上訴得直,維持判社會服務令。「佔中」的主要策劃者、組織者都從輕發落,難怪「佔中」諸犯都不認錯、不認罪,少數視「佔中」諸犯為英雄的年輕人,公然自認沒有「被煽惑」。公眾很想知道,一再輕判「佔中」禍首,能起到懲惡揚善、明辨是非的作用嗎?

輕判「佔中」禍首難懲惡揚善

大家不妨仔細看看英國是如何處置倫敦騷亂的違法者。英國上訴法院駁回了7名在倫敦騷亂中被判刑者的上訴,其中兩名當時年齡為21歲和22歲的被告,因在社交網站臉書(Facebook)上煽動騷亂和暴力被判刑入獄4年。法官在判詞中稱,倫敦騷亂期間犯罪者無法無天的程度令人極為震驚,完全無法原諒。對7名犯罪者駁回其上訴,是要起到懲罰和震懾的雙重作用。

時任英國首相卡梅倫明確指出,「要讓騷亂者嘗到法律的滋味,無論過多久,都要讓他們受到法律懲處」,「任何人一旦被證實違法,法院都有權把他送入監獄」。

《泰晤士報》曾在頭版報道了英國大力打擊騷亂參與者。報道說,騷亂參與者將失去社會福利,那些未成年的騷亂者會被公佈姓名受到公開羞辱。

英國依法打擊倫敦騷亂

眾所周知,香港的法律制度源自英國,本港法庭判案不時引用英國的案例。違法「佔中」和倫敦騷亂性質相近,英國政府、法庭依法嚴懲倫敦騷亂的煽動者、參與者,用重典治亂世, 就是要讓民眾明白,違法者絕對不是英雄,違法行為絕不能被容忍、更不應仿效。這樣的做法,很值得香港法庭參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理由不能凌駕法治之上。律政司應就「佔中」諸犯的刑期提出上訴,令「有識之士」應受到合乎比例的刑罰,煞止「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的歪風,護法治保安寧,本港尊重法治的核心價值觀才不會被動搖,年輕人才不會被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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