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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賤招「拉」草案審議

2019-05-03
■立法會昨再次審議《國歌條例草案》。 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立法會昨再次審議《國歌條例草案》。 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再次召開會議,合併審議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反對派議員拉布舊招新招一起出,不斷重複之前提問之餘,又咬文嚼字,要求政府解釋草案中的文字表述,又質疑直接引用內地國歌法的做法不妥,甚至質疑草案中的英文翻譯用詞,更在會議期間兩次點算人數。

故意咬文嚼字質疑措辭

昨日的會議合併審議草案第七條和第八條條文。第七條規定,禁止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或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反對派就條文中的「篡改」、「侮辱」、「歪曲」、「故意」等詞,一一進行「質疑」,咬文嚼字,聲稱「無法定義」;然後又對「企圖」等詞語的英文翻譯逐個逐個拋出疑問。

「議會陣線」議員毛孟靜聲言,「篡改」這兩個字在香港過去的所有法律中都「未曾出現過」。區諾軒即加把口,稱既然「篡改」一詞在香港法例中「未曾出現過」,為何現在要用,又為何要直接引用內地的字詞以及內地的法案草擬方式。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回應表示,在進行本地立法時,要反映全國性法律的目的及原意,同時要結合香港本身的情況,參考香港的法例制度,所以有些地方會用到全國性法律,有些地方則會因應香港的法律制度和香港本身的情況。

針對英文翻譯重複提問

講完中文,反對派又講英文。針對草案的英文翻譯,毛孟靜質疑現時草案英文的「篡改」翻譯用詞不夠「重」,是不正確的。署理副法律草擬專員彭士印回應指,有關用詞是借鑒了內地的翻譯,並認為目前的翻譯能夠解釋法律所需要表達的問題。

其後,毛孟靜又稱,條文中的「insult」(侮辱)應可以用其他詞語取代,因「intent」未必能表達出「企圖」的意思云云,又再次提出有關國歌的商業應用問題,聲稱國歌法裡如果印刷國歌歌詞不需要申請是「奇怪」的。

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多次提示,這些問題都已經重複提過。

工聯會議員陸頌雄詢問,若有人以匿名IP上載侮辱國歌的片段,政府會如何執法。警務處總警司陳東表示,所有案件不盡相同,需視乎各種證據,不能一概而論。若任何人公開、有意圖和違反有關條文,相信都會觸犯法例。

「專業議政」議員莫乃光則問警方會如何處理在海外網絡供應商上出現的網上侮辱國歌短片。陳東表示,警方會嘗試聯絡供應商刪除片段,或透過司法互助協議要求當地執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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