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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案終極上訴 控方:裁決證隱瞞利益衝突

2019-05-15
■曾蔭權夫婦手拖手離開特區終院。 香港文匯報記者鄧偉明 攝■曾蔭權夫婦手拖手離開特區終院。 香港文匯報記者鄧偉明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囚12個月,今年1月中刑滿出獄,他不服定罪,出獄前向特區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獲批准,案件昨(14日)開庭審理,終院5名法官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宣佈押後頒書面裁決。

曾蔭權前年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20個月,上訴庭去年曾駁回他的定罪上訴,但刑期上訴得直獲減刑至12個月。他其後向終院上訴,希望推翻定罪。據控罪,指曾蔭權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出任特區行政長官期間,參與雄濤廣播牌照申請時,未有申報他租住雄濤股東黃楚標深圳東海花園的單位。

曾偕妻十指緊扣入法庭

曾蔭權昨與太太鮑笑薇十指緊扣進入法庭,其他家人隨後亦到庭旁聽。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有遺漏,包括沒指出構成行為失當的重要元素,是該公職人員須知道自己違反職責及法律。如果不能確定曾蔭權因貪污或不誠實而故意隱瞞,以及不能確定只是出於魯莽而故意不披露或漏報,就不一定構成行為失當,應指示陪審團考慮責任、嚴重性等問題。

上訴方又指,曾蔭權被控另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但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顯示不能確定案件涉及貪污,或故意的行為失當。

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出錯,有可能令陪審團基於曾蔭權故意不披露而將他定罪,造成不公。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問到,即使支付市值租金,是否都有責任申報?

常任法官張舉能則問,如何確定本案不涉及貪污?就算曾蔭權支付市值租金租住單位,都不能確定他沒接受利益。常任法官李義則要求律師澄清,原審法官曾向陪審團指出,當認同曾蔭權只是疏忽而沒有作出申報,就應該裁決他無罪,是否足夠的引導,律師說是。

代表律政司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指,雖然曾蔭權承認與黃楚標接洽租約,但同時隱瞞不少重要議題。Perry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稱,若陪審團認為曾蔭權所言是真實,他理應脫罪,相反就應定罪。因此,從裁決結果顯示,陪審團並不信任曾蔭權所言,以及曾蔭權的確持續隱瞞利益衝突。

首席法官馬道立指,縱使陪審團不信任曾蔭權所言,仍未足以定罪,因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列出曾蔭權正在隱瞞什麼。終院5名法官聽取完控辯雙方陳詞,退庭商討後決定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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