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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分析:「刀下留人」或為雲南高院所決定

2019-05-25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和向紅、譚旻煦 昆明報道)全國律協刑委會委員鍾小強接受香港文匯報採訪時表示,根據媒體披露材料,孫小果係1998年被一審法院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後,不服,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而死刑覆核權2007年才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所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駁回上訴、維持對孫小果死刑原判時應當是同時覆核了孫小果的死刑。

所以,如果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確實維持了對孫小果的死刑即核准了死刑,但孫小果卻沒有被實際執行死刑,那肯定是在二審判決死刑且被核准後,執行之前被暫停執行即俗稱的「刀下留人」。

料省高院曾助其減刑

根據法律規定,死刑暫停執行後,經審查、審核如果存在「發現裁判有錯誤的,或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對孫小果直接改判為死刑緩期執行及以下刑罰。媒體披露孫小果2010年即在外活動,這應當是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小果改判為死刑緩期執行及以下刑罰,在監獄服刑期間,又因為存在重大立功情形被多次減刑,或被違規假釋、保外就醫。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孫小果一案確實存在違規減刑情況,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法對其恢復相應刑罰執行。

換言之,如果違規改判、減刑是發生在死刑執行階段,那麼孫小果很可能需要面對死刑。專家強調,死刑的核准現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非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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