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者
三、年滿75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者
四、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者
五類新增特赦對象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作過較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者
六、曾係現役軍人並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者
七、因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者
八、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者
九、被裁定假釋已執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者
但上述對象如具以下情形則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類對象中係貪污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者
二、第二、三、四、九類對象中剩餘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處於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者
三、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者
四、不認罪悔改者
五、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者
■資料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