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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鏈接:特赦:減免刑 不消罪

2019-06-30

特赦雖與大赦一字之差,在法律的範疇內卻大有不同。大赦意味着不僅可以免除刑罰,還能免罪;而特赦針對的是犯罪的人,特赦以後,只能減輕或免除刑罰,但不能消除罪犯身上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一直有對赦免的規定。1954年的《憲法》第31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行使決定特赦的職權。這套憲法的27條,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決定大赦的職權。「文革」期間制定的1975年《憲法》取消了關於大赦和特赦的規定,但1975年的特赦依然有法可依,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其中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擁有頒佈國家大赦和特赦令的職權,所以依然是合法的。

1978年和1982年《憲法》恢復了人大常委會的特赦職權,但是取消了全國人大的大赦職權。這就是今天決定特赦的法律基礎。根據現行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十八項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特赦的職權;根據第八十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佈特赦令。

■資料來源:綜合新華社及俠客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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