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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恐嚇性侵警嫂 煽動株連親友

2019-08-29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冀公署能有執法權力打擊欺凌。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冀公署能有執法權力打擊欺凌。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大規模的網絡「起底」、欺凌行為,有由網上「口水戰」蔓延至現實世界之勢,有縱暴派煽動他人付諸實行,企圖對警務人員及其家屬進行攻擊或惡搞,包括舉辦所謂「選舉」的活動,對「警嫂」或警員女朋友進行「起底」,然後評頭品足,又發佈語帶恐嚇、性侵犯等帖文;另外也有人鼓動他人對持不同意見的店主進行滋擾,包括阻街妨礙店舖做生意等,以上言論或行為或會干犯刑事罪行,例如,《私隱條例》第六十四條、刑事恐嚇等。

有網民搜集警務人員及其妻子或女朋友的個人資料,在網上圖文並茂列出,包括警員姓名、警員編號、電話號碼、地址,甚至「警嫂」或警員女友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職業、合照等,並在群組內公諸天下。更過分的是,有網民羅列「警嫂」或警員女朋友的個人資料舉辦所謂「選舉」活動,留言對她們評頭品足,並發佈帶有恐嚇、騷擾、性侵犯或仇恨描述的帖文。

爆料傷人可罰款百萬囚5年

另外,亦有網民因不滿一名公眾人物及其弟弟的政見或行為,故在網絡發起搜尋該名弟弟經營的寵物店,煽動他人到該寵物店門外集體吸煙,暗示要阻礙寵物店做生意,企圖透過實質的行動,騷擾該寵物店運作。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六十四條,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導致當事人蒙受金錢損失或其他財產損失,或導致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此外,《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刑事恐嚇),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使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使受威脅者受驚、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成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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