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臻
從2014年非法「佔中」,旺角暴動事件一些組織者參與者獲得輕判,現場執法警員「被動式犯錯」受重判開始,香港的社會核心價值,港人一直引以為傲的法治、光環已經在市民心目中開始褪色。再到今次反修訂《逃犯條例》風暴出現的案件判決,引起許多市民反彈,認為警察辛辛苦苦拉人,法庭輕輕鬆鬆放人,發揮不了阻嚇作用,反而壯大了激進示威者的膽量,認為「衝突、破壞」很小事,冇有怕,愈演愈激烈,搞足幾個月。因此有市民在終審法院外示威,「促請法院,嚴懲暴徒」,達到止暴制亂。
香港法庭、法官具有崇高的社會地位,政府和民間不能干預法庭審案,亦要尊重法庭的判決。但市民有不理解的問題,為何犯法者要與執法人員權力均等?為何藏危險品、襲擊警察、故意破壞公物、無理毆打市民可以保釋、輕判?司法界人士能否指出根據哪些條例證明爭議性的判決是合理的?以增加市民的法律常識。
失望是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就只會發聲明譴責,「在毫無根據的情況下指稱司法裁決是基於政治考慮......對法官或司法機構施加壓力、可能構成干預司法程序或藐視法庭。」
法官一直有無上的權威,因為市民相信他們公正嚴明,若然某些官做不到公正嚴明,判決超越正常人標準,自然失去市民尊重,這與藐視法庭無關吧。現實是目前有些司法人員給市民有這樣的感覺,是過往處理一件件案件的判決結果,累積而成。市民詬病法庭對於嚴重暴力衝擊行為過於寬縱,代表了法庭裁決與市民的價值觀落差大,司法人員非聖人,是否也要檢討自己的判斷是否客觀中立?你拋一句不滿可上訴,卻要當事人花多少金錢和精力。
李嘉誠先生講:「法律不外人情」也是中國人常有的心態,但在香港好像電影上才見到,在司法界好像很少理人情的角度,否則服務警隊幾十年,本來休班也因人手問題出來執勤的朱經緯竟要坐監。不敢批評香港法律不公正,但在港打官司似乎律師的辯護才佔很重要因素,所以有錢請叻的律師打官司,勝算更高則是事實。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撐警市民和紀律部隊成員為何那麼抗拒「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而激進派勢力不斷要挾政府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爭論那麼大,是「獨立調查委員會」未能建立「真獨立、夠公正」的形象?往往這類帶政治、社會議題性質事件,調查出來的結果給人的印象是,對犯罪者較寬鬆,對執法者嚴苛,最後會影響法庭的判決,成為鉗制警察一道閘。相反,犯法的人視「獨立調查委員會」為一根救命草,從而有「司法打救」的幻想。
法律界縱容青少年暴力又是否真對他們好?你會害他們愈陷愈深。亦很想問一句,你們覺得維護某小撮人的「人權」重要,難道維護社會安寧不重要?止暴制亂需要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一齊做,法院判決需發揮阻嚇他人犯罪的作用,才能令社會回到正軌,否則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不需存在。期望無論是「獨立調查委員會」、「司法人員」能做到真正的獨立、公正;彰顯大部分人認同的社會公義,才值得港人引以為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