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正剛
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示威期間,有示威者拆下國旗將之塗黑及踐踏,再丟落城門河,昨日一名示威者被裁定侮辱國旗罪成,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反修例暴力運動以來,踐踏焚燒國旗的惡行層出不窮,侮辱國家民族,行為人神共憤,理應受到監禁的法律嚴懲,以起阻嚇之效。如今法官再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要傳遞什麼信息,是要放縱暴徒繼續侮辱國家、蔑視國家尊嚴?香港的法治公義、是非黑白何在?律政司必須上訴,令法治公義得以彰顯、國家民族尊嚴不再蒙污。
根據法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均屬違法,最高判監3年及罰款5萬元。搞事分子古思堯曾多次焚燒國旗、區旗,均被判入獄,刑期最長的被判監4個多月。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在立法會倒插國旗及區旗,被裁定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罪成,罰款共5,000元。此次反修例暴力運動,黑衣暴徒侮辱國旗的性質較之古思堯、鄭松泰的行為更加惡劣,黑衣暴徒侮辱國旗不是表達普通的不滿,不只是做古思堯式、鄭松泰式的政治騷,而是宣洩仇恨國家民族的陰暗情緒,暴露顛覆國家的企圖,明目張膽散播「港獨」思潮。法庭本應處以重判,捍衛國家主權和尊嚴,更震懾其他仿傚者,防止類似事件重演。
可惜,如今法官對違法者只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連錢都不用罰,完全不具阻嚇力。案中被告求情指,踐踏國旗、將國旗丟落河,只是一時貪玩。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國旗代表國家象徵,在香港侮辱國旗更是刑事罪行,怎麼可能拿侮辱國旗玩?而且反修例的黑衣暴徒侮辱國旗,帶有強烈的反國家政治意味,這是普通人都看得出,法官看不出嗎?侮辱國旗僅僅是貪玩,法官也相信?主審的法官一方面指案件性質嚴重,但由於沒有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初犯,坦白認罪,亦有家人支持,報告正面良好,亦幸好案情不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故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服令,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儘管沒有量刑指引,但是古思堯案的量刑可作參考,法官為何不判被告監禁?既然法官也認同本案性質嚴重,但為何僅判社服令優待被告?200小時社服令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法官的判決未免自相矛盾,判詞替被告淡化開脫罪責也太顯露。較早前,一名來自內地的男子在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大閘上噴「中國必勝」字句,因刑事毀壞罪在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4周,且不准保釋。主審的裁判官指,即使被告對美國有所不滿,也不能成為犯案的藉口,毀壞閘門的行為不能接受。塗污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大閘,要即時監禁;對美國不滿,不能成為犯案的藉口,毀壞美國駐港總領事館閘門的行為不能接受;港人違法侮辱國旗,更加不能接受,更應受到法律嚴懲。侮辱國旗竟然只需服社會服務令,香港究竟是美國、還是中國的行政特區,香港的法庭捍衛美國的尊嚴,要不要捍衛自己國家的尊嚴?國家民族的尊嚴茲事體大,不能縱容違法侮辱國家民族的行為,律政司必須提出上訴,要求法庭加重刑罰,彰顯法治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