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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股通錦囊】新證券法深度淨化A股生態

2020-03-09

宋清輝

歷經四年四輪審議之後,內地「升級版」的新《證券法》已於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認為,作為資本市場根本大法,新《證券法》在多個熱點問題上取得重大突破,必將進一步夯實內地資本市場高效運行的法治基礎,為中國資本市場行穩致遠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標誌�茪什篣磪誑奕鶞漸奕鶪ヾB法治化邁上新台階。

此次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全面推行註冊制。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證券法》在此次修訂中還新增加了授權國務院對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作出具體規定的條款,為分步實施註冊制預留了空間。

對於上述制度安排,顯然是管理層對多年來市場呼聲的有力回應,也是證券市場化發展的必然結果。例如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是一次值得稱讚的改革,已經引起市場廣泛關注。之前,A股發審制度存在諸多弊端,如職責不清、處罰不明、處罰不力等,雖然發審制度歷經多次改革,但滿意度總體有限。新《證券法》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是最好的改革,也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

助推動市場與國際接軌

再例如,在退市制度日益完善的大環境下,全面推行註冊制,A股才有望完全市場化,一些引發市場震盪的證券市場違法行為才可能被杜絕。我認為,這項制度不但能夠增強市場透明度,減少權力尋租等問題,還能夠推動A股市場與國際接軌。與此同時,退市不再設置緩衝期,新《證券法》中暫停上市的規定已經消失不見。公司符合終止上市情形的,可直接按照相應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暫停上市將徹底成為歷史。

此外,新《證券法》有兩大與新聞媒體相關的新變化和新要求,需要引起特別注意。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再「指定媒體」。此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體一直是中國證券市場另類的媒體關係,並催生出特殊的信披媒體,一直被資本市場所詬病。而在新《證券法》中,明確指出上市公司不再「指定媒體」,今後上市公司僅需在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和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的媒體發佈即可。

二是新《證券法》首次明確媒體的責任,今後各類媒體發聲可能需要三思而行。此前,舊版本的《證券法》第78條規定媒介從業人員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如今,新《證券法》作了修訂,在第56條中將過去特定人員的表述直接改成「任何單位和個人」。

作者為著名經濟學家,著有《床頭經濟學》。本欄逢周一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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