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 曉
近日,有市民到灣仔稅務大樓,向稅務局舉報「蘋果日報慈善基金」涉違反稅務局註冊慈善機構的定義,要求稅務局取消該基金的慈善團體註冊資格。事緣「蘋果日報慈善基金」於今年成立所謂的「撐學生專戶」,向大眾募捐用以資助一班疑曾參與社會違法暴力活動而被拘捕的學生,有關做法或涉與慈善團體的定義有抵觸。
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任何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均獲豁免並當作一直獲豁免繳稅」,一般而言,這類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包括濟貧、促進教育事務、宣揚宗教、或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公益事務。若一個慈善團體在獲得慈善團體註冊資格後,沒有或停止從事申請時聲稱所參與的慈善用途、或偏離了慈善性質、甚至乎是掛羊頭賣狗肉從事商業活動,但仍然享有獲豁免繳稅的地位,則在充分證據下,稅務處處長可考慮取消認可慈善機構資格,並撤回其繳稅豁免,此後,該團體須根據《稅務條例》規定履行賦稅的責任。
若然「蘋果日報慈善基金」所從事的用途偏離了公益慈善用途,甚至乎作出如舉報市民質疑指出的涉濫用慈善的名義,僅用以資助參與反修例示威而被捕者,或已涉違反了慈善資助須適用於一般公眾的原則,變相是用來「養住」一班衝擊法治秩序的年輕人,或本末倒置淪為他們犯法後的「經濟援助」,如果一眾「善長仁翁」知道捐助的款項被用作支援犯法暴徒,扭曲了慈善公益的原意,他們或需要反思日後是否繼續捐助該基金。
如果年輕人知道他們一旦犯罪被捕後,有「慈善基金」作強大後盾,在作出反政府活動和衝擊後被捕,便能攤大手板向「慈善基金」支取「生活費」,他們在做出違法暴力行為時更會有恃無恐,反正被捕「當出糧」。這令人憂慮年輕人會為了幾個臭錢而自毀前途,家長也會擔心子女會因「金援」而踏上違法抗爭不歸路。
若然「慈善基金」涉資助犯罪人士,甚至乎向被捕學生發放的資金被用作支付律師費,則有機會構成助訟,即非法資助他人進行訴訟,屬違法行為。如果「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真的偏離了慈善用途,違反稅務局註冊慈善機構的定義,或濫用了慈善團體的註冊資格,稅務局局長宜重新審視該基金的慈善機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