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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立嚴法守國安 批華顯雙重標準

2020-05-23

法例五花八門 管制延至外國人

全國人大行使職權,訂立「港區國安法」,美國政府卻無端指責。事實上,全球大部分地區均有專門立法保障安全,當中美國的國家安全法案更早在立國初期已開始制訂,經過兩次世界大戰及近年的反恐戰爭,相關法例不斷增加,種類繁多且嚴苛,涵蓋叛國、間諜活動、恐怖主義等行為,外國人和企業亦在管制之列,同時覆蓋經濟、軍事以至教育層面,政界近來更出現呼聲,要求立法針對本土恐怖主義等危害國家安全的新趨勢。美國政府如今卻反對全國人大按照憲制權力,制訂「港區國安法」,無疑是雙重標準。

美國在立國初期的1798年,因應與法國的軍事衝突,通過包括《煽動叛亂法》和《敵對外僑法》等4條臨時法案,屬美國首批國家安全法案。

二百年歷史 叛國可判死

《敵對外僑法》後來被列為正式法案,經多次修訂後至今仍然適用,授權美國政府在戰爭時期,把敵國在美僑民遣返回國,這法例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均曾被引用,拘捕並驅逐大批來自德國、意大利、日本等地的人士。

至於《煽動叛亂法》雖然在1801年後因限期屆滿失效,但美國法例第18章第2,383條現時亦規定,任何人煽動他人進行針對美國權力當局的叛亂或騷亂,即屬犯罪。

美國法例第18章同時列出多項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第2,381條的叛國罪,規定美國公民不得向美國發動戰爭、附從美國的敵人或為他們提供協助,違者最少可被判監5年,最高更可處以死刑,隱瞞別人的叛國行為亦屬「隱匿叛國」。

「911」後加辣 設國土安全部

美國聯邦政府直至1947年,首次通過具總合性質的《國家安全法案》,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情報局(CIA)等機構應運而生,中情局其後從事不少秘密情報活動,並監聽美國及國外多名政要。

2001年「911」恐襲後,當時的布什政府同年10月底迅速簽署《愛國者法案》,增加聯邦調查局等部門反恐權力,例如可取得國民通訊和財務記錄、竊聽通話等。《愛國者法案》涉及監聽的部分其後引發爭議,2015年到期後由《美國自由法案》取代,稍為限制探員監聽權力,其他部分則繼續生效。

美國在「911」後成立的國安法案,還包括2002年通過的《國土安全法案》,增設國土安全部,2004年的《情報改革法案》則設立國家情報總監一職,統一領導情報機關。

《間諜法》也是美國近年較多引用的國家安全法例,2013年中情局前職員斯諾登揭發華府大規模監聽外國政要後,即被指控違反《間諜法》;美軍前情報分析員曼寧亦因向「維基解密」網站,披露美軍在伊拉克和阿富汗虐囚及誤殺平民等事件,2013年被判間諜罪成,需監禁35年,「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亦被美國指控違反《間諜法》。

禁外企竊美商業情報

除了嚴重刑事罪行、恐怖活動和情報活動,美國的國家安全相關條例還覆蓋多個層面,其中1996年通過的《反經濟間諜法》禁止個人或企業為外國,竊取美國商業情報,違者最高可被判監25年。此外,《愛國者法案》亦授權金融機構可凍結涉及恐怖主義的外國人在美資產。

教育方面,美國1991年通過《國家安全教育法》,同意向大專院校撥款,鼓勵學者研究國家安全議題,並開設更多關於國家安全的課程。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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